23條立法|議員關注市民盡快須披露他人犯叛國罪時限定義 林定國:非不切實際要求

2024-03-09 12:34

23條立法|議員關注市民盡快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定義 林定國強調非設不切實際要求
23條立法|議員關注市民盡快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定義 林定國強調非設不切實際要求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9日)繼續召開會議,逐條審議23條立法相關草案。有議員關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中,如何理解市民需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需合乎常理在合理的時間內披露,強調草擬法律並非要設立不切實際的要求。

根據草案所擬,如有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的罪行,如未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向警務人員披露,可處監禁 14 年。經民聯盧偉國認為,條文要求市民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問及如何理解條文中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很難說明時限,需要視乎不同情況,舉例指市民知悉犯罪事宜後,需要告知警方,「我行緊去警署期間」明顯是設實合理的情況,但「可能5日後都唔講,咁有好多機會」,強調需要衡量可否合理解釋為何在該時限也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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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聯盧偉國。劉駿軒攝
經民聯盧偉國。劉駿軒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今日(9日)繼續召開會議,逐條審議23條立法相關草案。劉駿軒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今日(9日)繼續召開會議,逐條審議23條立法相關草案。劉駿軒攝
保安局長鄧炳強。劉駿軒攝
保安局長鄧炳強。劉駿軒攝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劉駿軒攝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劉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前排右一)。劉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前排右一)。劉駿軒攝

林定國補充,「設實合理範圍內」其實需要盡快,但「有啲人就會諗,係唔係下一秒如果唔做就會被人拉呢?但現實世界唔係話可以下一秒就通知到警察」,因此需合乎常理,強調在合理的時間內(As soon as reasonable practicable)。他強調在草擬法律並非要設立不切實際的要求。

林定國:律師有保密責任 不須即時作出披露

林定國又解釋叛國罪條文中「法律專業保密權」,根據《基本法》任何人都有基本人權,可就法律問題諮詢律師。他舉出一個極端例子,「我問一個律師,如果我聽日組織軍隊,推翻呢個特區或者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話,會不會犯法」,他指諮詢律師的過程及內容是需要保密的,該情況下律師不可以向外界披露,律師不會有責任需要報警或有刑事責任,但如非諮詢律師,而是以朋友身份告知,則需要披露。

林定國亦提到,在「叛國」的條文中,「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加入「意圖」的字眼,因「協助」可包括救援工作,但如相關人士沒有意圖參與戰爭,則不會觸犯法例。

葉劉淑儀:叛國罪僅適用於中國人?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詢問叛國罪的原意是效忠國家而背叛,而「外國人根本唔會對中國效忠,又無唱過國歌」,關注叛國罪是否適用於外國人,又詢問如何處理擁有雙重國藉的外國人,「係咪純粹睇佢係咪中國人?」鄧炳強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藉法》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而葉所指的外國人,即使居住滿7年,亦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公民,不會「跌入」有關情況。

鄧炳強就昨日(8日)會議上對部分定義的問題給予回應,解釋《條例草案》中的境外定義,他指《草案》引用《香港國安法》對境外一詞的含義,又引用新華社在2020年發布的文章對外概念的表述「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u」主體為香港,認為沒有修改需要。至於關於國際組織的定義,他指主要將國際組織視為境外勢力,但強調無論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都屬於中性詞語,不帶有負面意思,不會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而負上任何責任,強調要觸犯《草案》中任何罪行,才會構成罪行。又引用英國2023年的國家安全法,指同樣使用「forum power」,亦屬於中性詞語。

而會否將國際組織改為境外政團,鄧炳強續指,政黨是本港法律屬常用的提述,亦是日常用語,較易理解,如改為政團一詞,反可能有歧義。他更指境外勢力的定義,除境外政黨外,亦包含境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組織,基本已涵蓋境外政團。

鄧炳強指非法操練:掛羊頭賣狗肉始終都係狗肉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關注非法操練的條文範圍,又指相關活動多會「掛羊頭賣狗肉」以康樂活動作招攬。鄧炳強強調,視乎相關組織實際行為,規管其行為才是重要的,「就算你係掛羊頭,掛咩頭賣狗肉,始終都係狗肉嚟」至於非法操練的涵蓋範圍,鄧指,操練目標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又指操練排除學校訓練、居民服兵役外,其他都可能構成風險,理論上需要規管,除非特別情況,向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長申請及批核。吳秋北追問顏色革命的演練手法,如扮記者阻礙警察是否屬規管內容,鄧表示很難一言以蔽之,單指顏色革命的行為屬非法操練,需視乎實際訓練內容。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非法操練的最高刑罰是否相稱,他又詢問如有人以興趣、康樂目的為由,學習槍械、射箭等知識,如日後運用在叛國行為中,相關情況是否屬漏洞,而教導相關知識的人士會可因此被涉及。鄧炳強指出,不同國家對於非法操練的罰則分級並不一致,包括加拿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認為非法操練判監禁7年是相稱,而其他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則是另一罪行。鄧又指,提供課程操練是合法行為,而立法原意是規管立心不良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操練行為,「訓練本身無問題,就唔應該規管,等於一個人可能做咗警察接受槍械訓練,後來出嚟用槍械知識打劫,咁無理由話提供訓練嘅警校有問題。」

葉劉淑儀亦關注,如港人到美國進修,或被部分州政府要求接受民兵訓練;經民聯盧偉國則關注,美國加拿大有軍事寄宿學校,是否屬草案豁免的教育機構。當局表示,草案已列出例外情況,包括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民身分,而需要依法在外國武裝部隊服務,及教育機構安排作為課程或課餘活動的操練等,但任何人如認為自己接受的操練並非危害國家安全,亦未被草案在例外情況中涵蓋,也可向保安局長或警務處長申請。

林定國強調「不打政府工」不會犯法

至於「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條文,陳克勤表示有公務員向他查詢,指如勸另一名公務員和他提早退休移居外地生活,情況是否違法。林定國指條文重點在於如何定義「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解釋《釋義及通則條例》上有清晰列明其定義。他更舉例指「支持香港獨立」、「支持將香港分裂出去」等,才構成放棄擁護《基本法》等行為,強調「不打政府工」不會犯法。

盧偉國關注開會文件是否「國家機密」

另外,經民聯主席盧偉國關注,議員開會時的草案文件每一頁均註明「機密文件不可複製或轉發」,提問該文件是否屬於屬於國家機密。鄧炳強表示,各位與會委員有合理權限,該文件「畀你攞嚟開會」,認同不可以隨意棄置。陳克勤則「溫馨提示」盧偉國,散會後記得將相關文件帶回家中,「唔好擺喺檯面」;自由黨張宇人更提議盧偉國將文件「攬住嚟瞓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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