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公司35萬公款 經營者認3項盗竊罪被判囚14個月

2023-12-27 12:24

黃汝鏗(左)原被控兩項控罪。陳極彰攝
黃汝鏗(左)原被控兩項控罪。陳極彰攝

廉署早前調查機場三跑項目分判合約貪污案時,揭發填海用砂供應商經營者涉行賄,另3度挪用公司共35萬,其兒子身為公司董事則隱瞞公款去向。2人分別被控盗竊及處理贓物罪。經營者今於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前承認3項盗竊罪,被判囚14個月。暫委裁判官高麗盈指會計再次發現數目有異才坦承私用公款,但考慮被告已自願全數歸還涉案款項酌情減刑。

63歲黃斌漢為駿豐工程有限公司(駿豐工程)經營者,他被控3項盗竊罪;其28歲兒子、公司董事黃汝鏗,被控2項處理贓物罪。由於黃斌漢承認3項盗竊罪,控方表示撤控黃汝鏗2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2016年買入駿豐工程,長時間都是公司唯一董事和股東、唯一戶口簽署人,直至2018年後才有其他股東加入,因為被告慣常做法為自行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有信念」仍可在沒有股東及董事同意下拿取公司款項,續指被告教育水平較低不清楚法律後果。

高官判刑指辯方同意此為違反誠信案件,且辯方同意被告得悉有股東加入後情況已不盡相同,另涉案金額達35萬,被告亦沒有完整透露所有款項的用途,終判處14個月監禁。

案情指,駿豐工程主要業務是為建築及基建項目供應填海及建築用砂。黃斌漢為駿豐工程其中一名董事兼股東。其後於2020年12月28日將所有股份出售,但依然負責駿豐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且為公司開立的帳戶唯一帳戶簽署人。

黃汝鏗於2019年7月獲駿豐工程聘任,負責處理該公司的帳目及財務事宜。每個月均須向駿豐工程的董事及/或股東發送開支記錄。2020年7月19日至12月22日期間,黃斌漢曾3次簽發支票,從駿豐工程的帳戶提取共港幣35萬,而黃汝鏗並沒有報告該3項交易。

在公司審計下,黃汝鏗稱該些款項為差旅費,直至會計師再次發現數目有異,才稱用為個人用途。2人於2022年8月17日被捕,黃斌漢警誠下承認要求黃汝鏗就有關提款編造理由,而實際上第1項提款是用作支付其妻子的信用卡費用;第2項提款是用作支付自己的財務公司欠款。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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