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生偽造文件延簽證 重審裁定非受精神病影響 5罪成囚18個月
2023-11-21 17:33
28歲內地男學生涉就「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就業安排」計劃偽造文件,以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工作簽證,早前被裁定5項偽造、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成,判囚30個月。被告及後稱案發時已患上精神分裂症,今年10月於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裁判官朱文瀚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雖自稱受精神病影響下犯案,但在錄口供和自辯時皆能憶述詳情,日常生活亦能自理,而偽造文件為一連串的有意識舉動,因而認為被告案發時並未受精神病影響,裁定5罪罪成,判囚18個月。
裁判官朱文瀚裁決時分析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辯方主張被告案發時已受精神病困擾,並無不誠實的意圖製作文件,亦不是出於自願地錄口供。惟朱官留意到,被告自辯時思路清晰,能憶起2020年1月疫情爆發,因到深圳要隔離而不想回內地覆診;而控方盤問時,被告又突然改口加插入境事務助理張先生於警誡時拍抬的情節,但這些情節從未在主問提及,亦不是辯方的反對理由,可信度低,認為被告「邊作供邊作故事」。
朱官續指,被告與入境處職員錄口供時,能跟據記憶回答只有本人才認知的詳細案情,情緒無特別高漲,又於相關文件上簽署,相信被告當時是自願錄口供,雖然控辯雙方的專家指被告受精神病影響,但兩份醫療報告並無就被告錄口供時的精神狀況加以分析。至於辯方主張被告曾於2018及2019年因精神分裂症3度於深圳醫院留醫,朱官指出因辯方未能就醫療紀錄提供可參考的電子證書,相關證據只能用作傳聞證供,不能給予比重。
朱官再指出,若被告真的受精神分裂症影響而製作文件,他理應可於辯方律師詢問其「點解覺得製作(文件)無問題」時,確實地解釋因獲得海晨授權而在公共圖書館製作相關文件,而不是想了許久都未能回答。因此,朱官認為被告於案發時未有受精神病影響,雖然其文件屬粗製濫造,但他明知自己已不再於海晨工作仍偽造文件,明顯具有不誠實意圖以向入境處申請延長簽證,裁定被告5罪罪成。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今年28歲過往並無刑法記錄,尚未完成大學課程,而被告由2022年1月5日開始已因案件監禁,至今已有約600多日。
朱官判刑指,本案的5項控罪性質嚴重,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又經歷了第2次的審訊,每項控罪以18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因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所有控罪同期執行,共囚18個月。
被告林嶺被控2項偽造罪、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以及1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行。原審案情指,他2014年8月起於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工作,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工作簽證留港至2020年7月17日。他於2018年9月後不再受聘於海晨物流公司,但他於2020年6月遞交延長簽證申請,附上新聘書及工作證明並稱與海晨續約,冀申請延長工作簽證,後因文件入境處人員起疑而揭發事件。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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