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 一文解說註冊手續及註冊人責任
2023-11-17 08:01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已於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在制度實施之前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於今年內向香港海關申請註冊,以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並須適當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責任。
現時已註冊的交易商已超過2,800間,註冊商的數目仍不斷增加,然而有部份交易商仍在考慮A類及B類註冊的要求及細節,至今尚未遞交申請。有見及此,本文將為大家整理出註冊程序、申請所需文件,以及註冊人的責任,讓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以輕鬆註冊之餘,同時更了解自己的責任。
1. 兩類註冊人的分別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指明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指明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指明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
2. 兩類交易商均須提交所有業務處所資料及展示註冊證明書
註冊人在遞交註冊申請時,必須提供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所有處所。
交易商在成功註冊後,須在其主要營業地點及其每間進行面對面交易分行的當眼處,分別展示註冊證明書及分行證明書。註冊人如果會透過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業務,則須在相關網址或電子平台展示註冊資料。
3. A類註冊申請所需文件
A類註冊申請較為簡單,交易商只需填妥申請表格、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及提交一份聲明,指明所經營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為合法目的而經營,即可遞交註冊申請。
4. B類註冊申請所需文件及程序
在遞交全部所需文件後,申請人會獲海關通知提名其一位高級管理監督人員,例如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董事出席會面。海關人員會在會面時查驗文件的正本及繳費紀錄。該名人士須在海關人員面前於申請B 類註冊表上簽署,並須就申請所遞交文件的資料作出澄清及闡述。為確保申請人全面了解及符合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B類註冊人的要求,海關人員會向申請人簡介適用於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B類註冊人的註冊及合規規定。
出席會面的人士必須是:
(a) 獨資經營人(如申請人屬獨資業務);
(b) 每一名合夥人以書面授權的合夥人(如申請人屬合夥業務); 或
(c) 唯一董事,或獲董事局以書面授權的董事或高級職員(如申請人屬法團)。
5. 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的適當人選評定
海關關長僅在信納持牌小販 / 獨資經營者的申請人 / 申請人的每名合夥人 (包括法團合夥人) / 每名董事(包括法團董事)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如有)屬「適當人選」的前提下,才會批予申請人註冊為B類註冊人。
因此,B類註冊的申請人須進行適當人選評定,每位符合適當人選的人員須填寫適當人選聲明表格。
根據法例,香港海關在評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會考慮以下事宜:
6. B類註冊人需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B類註冊申請人需制訂一套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以減低申請人面對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申請人可選擇填寫及遞交「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或自行提供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的資料,內容包括:
• 公司背景及架構
• 進行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概況及具體情況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程序、管控措施
• 主要人員的資料,包括:高級管理監督人員、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
7. B類註冊人須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責任
B類註冊人在進行總額為12 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時,須履行以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8. 舉報可疑交易
註冊人或會遇到一些不合理或不尋常的交易,若註冊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即知道或懷疑那些財產為俗稱的「黑錢」,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任何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所知的詳情,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詳見聯合財富情報組網頁: https://www.jfiu.gov.hk/tc/ )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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