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帳戶供騙徒收取犯罪得益 運輸工認洗黑錢罪判監28個月
2023-10-31 14:11
33歲運輸工人於前年5月起收取數千元報酬,先後借出3個銀行帳戶給三合會人士,用作收取電話騙案得益。涉案運輸工今(3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洗黑錢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與家人居於劏房,另須供養父親和在美國讀者的妹妹,被告在還柙期間更因壓力緣故而嘗試輕生。暫委法官黃士翔指雖然被告對電話詐騙並不知情,但如果沒有被告借出帳戶,騙徒亦難以犯案,終判監28個月。
被告吳進淋,今承認於2021年5月29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吳在南洋商業銀行所持帳戶內約82萬元、理慧銀行所持帳戶約110萬元、及眾安銀行所持帳戶約56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情指,去年2月4日下午,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聯絡男事主及冒充事主叔父,事主上當受騙,轉帳了4筆共78萬元款項兩個不同帳戶。翌日凌晨,事主聯絡叔父及揭發騙案,於是報警。
上述4筆款項轉帳後,在數分鐘內,相同金額的款項由上述兩帳戶轉帳至被告所持的3個銀行帳戶。案發期間,涉案南洋帳戶有48次存款交易,當中包括68元的部分詐騙得益;理慧帳戶則有520次存款交易,總額共約110萬元,當中包括10萬元的部分詐騙得益;眾安帳戶則有205次存款交易,總額約56萬元,當中約20萬元為詐騙得益。
去年3月17日,被告被拘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他稱2021年9月,他為了4,500元的報酬,而把一些銀行帳戶借給三合會人物「呀權」,後來他又向對方出售南洋帳戶及獲取3,000元報酬,他另曾在權的指示和陪同下,在南洋商業銀行提取現金38萬元再交給對方。
黃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他的父親現年70歲,而被告與女友和子女一起居於劏房,被告日間從事運輸,晚上須再兼職洗車,月入約2萬多元,而被告因案還柙,令他在兒子出生時無法陪伴,他在壓力下一度嘗試上吊輕生,幸得獄警阻止;考慮到涉案金額及犯案時間,雖然被告對電話詐騙並不知情,但如果沒有被告借出帳戶,騙徒亦難以犯案,最終判監28個月。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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