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病人向醫生索償招攬生意 醫委會前業外委員罪成押8月判刑

2023-07-28 12:41

被告劉慧兒。何健勇攝
被告劉慧兒。何健勇攝

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委員兼為事務律師的劉慧兒,在職期間披露病人投訴資料,唆使對方聘用她向1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並要求支付約58萬元律師費。她早前否認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荃灣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譚思樂將案件押後至8月25日作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期間她須還柙看管。

被告劉慧兒(右)。何健勇攝
被告劉慧兒(右)。何健勇攝

譚官在書面裁決理由書上指出,醫委會設有業外委員,目的是加強醫委會在履行職能增加公眾責任和公信力,被告不僅是1名公職人員,而且作為業外委員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本案中,即使接納被告的行為有可能出於想尋找社區組織幹事協助病人李守義,被告毫無疑問知道其行為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她亦作為律師至少忽略了風險,如果她檢閱李的諮詢記錄後真的擔心其健康,那麼唯一正確合理的做法就是向機密信息所屬的醫委會尋求幫助,並討論可能的解決策略,相反不要私自查看在涉案文件中的信息,相反被告選擇將信息披露給無權訪問該信息的人。

譚官續指,被告決定在家中閱讀涉案文件,並向社區組織幹事披露其中信息,嚴重侵犯病人的隱私權,並嚴重違反了對其委託信息保密的義務,因此被告沒有合理的藉口或理由接受某人的指示,而她知道該人的指示來自其身分獲得的文件,包括現醫委會主席劉允怡教授也說明被告不當披露信息和接受潛在客戶指示可能造成的後果,故認為被告的不當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投訴制度的完整性。

譚官另指,被告作為一名醫委會業外委員和經驗豐富的事務律師,必然知悉該些事實和情況,考慮到被告動機是為了個人利益而作出不當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劉慧兒(現65歲,報稱事務律師)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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