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醫委會委員涉披露病人資料招攬生意 證人指相關資料只能用作投訴目的

2023-03-08 13:59

被告劉慧兒(左)及證人周群英(右)。鍾瀚霖攝
被告劉慧兒(左)及證人周群英(右)。鍾瀚霖攝

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涉嫌在職期間披露病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並要求支付約58萬元律師費被廉署拘控。她早前否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今日(8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荃灣裁判法院)續審。案發時擔任醫委會秘書處的副秘書作供時指,投訴人相關資料可向初步偵訊委員會以外人士披露,但只包括醫管局、處理投訴的代表律師等,並一定用作投訴目的,不會披露予投訴以外人士。法官譚思樂押後案件至明天(9日)續審。

63歲被告劉慧兒,報稱事務律師,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現醫委會秘書處的副秘書周群英供稱,她從2019年4月起擔當此職位,並透露醫委會的組成在2018年4月6日前,其中4位須為業外委員,而專屬處理投訴的初步偵訊委員會(PIC),其中3位須為醫委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另1名為業外委員,同時指出秘書處是將投訴文件歸納成檔案,再給予初步偵訊委員會委員,但該些委員在會議後不會取走檔案,只會放在枱頭上,讓秘書處在下次會議時能放進新資料。周再指,若初步偵訊委員會委員跟個案有利益衝突,就會向主席作出聲明,該申報人其後認為不能公平處理個案,就應該不要參與討論,周亦了解到本案被告在委員會為病人李守義個案審議時,曾經多次作出避席。

周在盤問下,同意在2019年4月前就醫委會處理事務方式沒有個人知識及親自經歷,故她任職後需要透過閱讀資料而理解,以及依賴資料作者的準確性。及後她在覆問下,再補充稱除了其他人,對醫委會會議的程序都會運用處理工作上其他會議的常識或知識。

案發時另一擔任醫委會秘書處的副秘書謝淑儀供稱,她在201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擔當此職位,但當時沒有負責投訴個案,只是處理行政事務等,她另解釋在立法會討論文件上寫明,設立業外委員目的是為了增加醫委會的公信力及問責性,而且指出就投訴人的相關資料亦會向初步偵訊委員會以外人士披露,比如醫管局、醫療機構及處理投訴的代表律師,但當中一定用作投訴目的,並不會披露予投訴以外人士。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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