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自辯脫罪向警追討賠償 今駁回申索判敗訴需付訟費

2022-12-30 19:13

原告男學生彭裕謙。資料圖片
原告男學生彭裕謙。資料圖片

19歲男生2019年11月11日被指在旺角管有雷射筆,受審時自行抗辯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男生其後入稟指控方隱瞞部份警員口供,披露文件不盡不實,向律政司追討約52萬懲罰性賠償。法官高勁修今午於區域法院公佈判詞指男生申辯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碎且濫用法律程序,駁回申索,判其敗訴,兼付訟費。

原告為男學生彭裕謙,被告為律政司。原告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指其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終罪脫。判詞指原告申辯時未有具體說明涉案警員蓄意或魯莽地隱瞞其他證人供詞及作假證供,令原告造成損失,負擔額外法律費用,完全不能證明警員惡意為之,也不能證明警員自知行為不法。

判詞續指原告沒有證明申索金額合理,進而根據案例如原告沒有因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造成任何損失,將不能循民事獲得任何補償。判詞又指原告未能證明被惡意檢控,何況其刑事案件中更被裁定表證成立,故原告無任何合理理據向被告提控索償。判詞最後指原告應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訟費,而非轉而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此舉僭越了裁判官職能,濫用法律程序,加上原審裁判官裁定原告案中行為可疑,認為即使原告申請訟費也不會獲批。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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