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業主要求租客攤分水電費冇出示單據被罰6600元 為首宗定罪個案
2022-12-02 19:41
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該租客,分別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IVA部第120AAZM條及120AAZN條,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六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有關業主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這是《條例》自今年1月22日生效以來,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2022年5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M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即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7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1級罰款,即2,000元。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發言人亦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mail protected])、傳真(2116 4920)、郵寄或親臨估價署辦公室(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一直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此外,估價署已在今年十一月開始新一輪推廣及宣傳,讓業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條例》下的責任和權益。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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