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业主要求租客摊分水电费冇出示单据被罚6600元 为首宗定罪个案 

2022-12-02 19:41

劏房业主要求租客摊分水电费,必须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
劏房业主要求租客摊分水电费,必须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

一名「劏房」业主因要求其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以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该租客,分别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条例》)IVA部第120AAZM条及120AAZN条,今日(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就有关水电费的六宗罪行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的一宗罪行,有关业主被判处罚款共6,600元,这是《条例》自今年1月22日生效以来,首宗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的个案。

2022年5月中旬,差饷物业估价署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违反规定。估价署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该名涉嫌违反《条例》的规管租赁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20AAZM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即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

此外,根据《条例》第120AAZN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的7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该收据须列明业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间而缴付的及缴付日期。业主如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第1级罚款,即2,000元。

估价署发言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估价署发言人亦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mail protected])、传真(2116 4920)、邮寄或亲临估价署办公室(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

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一直以跨部门及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此外,估价署已在今年十一月开始新一轮推广及宣传,让业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益。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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