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積犯認箍頸非禮11歲女童判囚6年4個月 官:有非常高風險重犯

2022-12-02 18:09

積犯認非禮11歲女童判囚判囚6年4個月。 網圖(示意圖)
積犯認非禮11歲女童判囚判囚6年4個月。 網圖(示意圖)

43歲風化案男積犯2019年11月初再度犯案,尾隨11歲女童到其住所樓層,離開升降機後從後箍頸,手肘壓胸,向後退欲拖走女童時對方尖叫,積犯事敗逃脫,事件歷時約3秒。積犯早前承認1項非禮罪,法官黎婉姫今於高等法院指被告有非常高風險重犯同類罪行,對於他一旦放監後很大可能再犯而感到擔憂,法庭必須重判以保護未成年女學生,考慮被告及早認罪,終判囚6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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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官判刑時指,精神科報告稱曾任職清潔工及物流工人的被告張國業(Peter)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包括施虐癖及戀童癖等異常性癖好,被告無視社會規範,犯案後感受不到內疚,每次出獄不久之後便重犯,過程有使用暴力及威嚇。被告在警誡下請他當日再去案發地點獨自徘徊,認為身穿校服的女學生「好吸引,睇完好興奮」,便尾隨11歲身穿校服的X回家,被告坦言非禮X後「好刺激,不能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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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官交代被告自2002年起干犯非禮或企圖非禮案件5次,先後判監2年至6年半不等,但被告每次放監不久便以相同手法再干犯同類案件,特別針對11至13歲身穿校服的女童,從過往案底可見監禁明顯對他沒有阻嚇作用,可見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黎官強調法庭需要保障年輕女童不受性傷害,有責任重判性罪犯,警誡他人不得干犯同樣罪行,同時保障身穿校服的女童可以安全回家。

黎官分析指被告與X年紀相差近30歲,X事後頸部泛紅,傷勢並非嚴重,但事件有可能對X造成心理傷害,令其家人擔憂及造成精神傷害。黎官斥被告每次承諾法庭不會再干犯同樣罪行,但每次放監不久又再犯案,本案則是被告趁舍監放假時趁機離開宿舍,外出「搵目標」,故可見被告有非常嚴重重犯可能性,考慮本案案情及被告與事主的背景後,以九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後判囚6年4個月。黎官寄語被告服刑期間及出獄後均應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希望被告日後不再干犯同類案件。

另外,黎官指即使過往法官以最高刑罰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對被告仍然沒有警惕作用,建議保安局考慮法改會建議性侵犯13歲或16歲以下兒童的最高刑罰改為監禁14年,如保安局接受建議便應按程序立法,黎官希望當局盡快跟進及落實建議。

保安局發言人回覆指,保安局留意到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今年五月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就有關事宜提出最終建議,總結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過去16年來的工作。連同法改會在2019年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法改會性罪行檢討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必須仔細考慮。兩份報告書提出超過七十項建議,包括有關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等。當中包括原則性的建議,實質的法例修訂建議;建議訂立罪行的刑罰;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檢討。保安局會一併研究法改會兩份報告書內的多項建議,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最新發展,制訂具體法例修訂建議。我們會適時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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