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羅健熙非法集結脫罪 另4人罪成押12月杪判刑

2022-11-30 11:46

羅健熙被判罪名不成立離開法院。鍾瀚霖
羅健熙被判罪名不成立離開法院。鍾瀚霖

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與另外3人涉在尖沙嘴科學館外參與非法集結,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26歲男記者被控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他們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法官練錦鴻今日(30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成,羅健熙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罪名不成立,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4人的背景報告,期間須還柙懲教署看管。

被告莫德惠。資料圖片
被告莫德惠。資料圖片
被告鄧卓儒。資料圖片
被告鄧卓儒。資料圖片

練官裁決指,被告羅健熙自辯稱當日打算步行至紅磡火車站,探訪一位時任南區區議員的區諾軒,同時承認對理大事件有認識,但期間「沒有特別留意」有警員駐守於科學廣場及科學館道,並沒有留意市民不要到理大及封鎖了紅磡火車站等事情。惟練官批評,認為是他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而身處現場。

練官續指,雖羅在發生非法集結之處一帶流連,但當中並無作出顯見的鼓勵及參與對峙的行為或動作,加上當中沒有顯示他有其他動作或與其他示威者有任何互動,以及他身穿的衣服,與一段示威者不同,其身上更沒有「保護性」裝備,目的只是吸引眼球,增加曝光及其知名度,亦可能是藉此號召、鼓勵其他參加者,故他的被捕至少是自招嫌疑所致,故裁定羅健熙罪名不成立。

而練官對其餘3名被告的控罪表示,考慮總證據後指出他們有意圖及在行動上參與非法集結,並向理大進逼、抗議及抵抗警方執法。另就該男記者的控罪,練官認為他管有雷射筆及萬用鉗目的是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以阻礙執法或向他們挑釁。

被告依次為陳重誼(70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莫德惠(38歲,小學教師)、羅健熙(36歲)及鄧卓儒(26歲,記者)。控罪指,陳、譚、莫及羅同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鄧則被控同日,管有7條索帶、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及1個配有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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