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陳日君等6人未遵《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罪成 判罰2500元至4000元

2022-11-25 09:23

612基金案|陳日君等6人未遵《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罪成 判罰2500元至4000元
612基金案|陳日君等6人未遵《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罪成 判罰2500元至4000元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6人,否認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受審,裁判官嚴舜儀今早(25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嚴官裁定全部6人罪名成立。嚴官判處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

612基金案無註冊為社團案,6被告罪成:

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梁譽東攝
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梁譽東攝
陳日君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太強調他宗教人士的身份。梁譽東攝
陳日君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太強調他宗教人士的身份。梁譽東攝
陳日君表示,今次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不上關係。梁譽東攝
陳日君表示,今次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不上關係。梁譽東攝
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許寶強。梁譽東攝
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許寶強。梁譽東攝
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左起)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資料圖片
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左起)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資料圖片
被告何秀蘭。梁譽東攝
被告何秀蘭。梁譽東攝
被告施城威。梁譽東攝
被告施城威。梁譽東攝
被告許寶強(右)。梁譽東攝
被告許寶強(右)。梁譽東攝
被告何韻詩。梁譽東攝
被告何韻詩。梁譽東攝
被告陳日君。 資料圖片
被告陳日君。 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 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 資料圖片

嚴官認為條例訂立並非為了規管不涉外的家務事,家庭組織朋友聚合不受其限,故裁定按共同宗旨目的而建立,為實現一定目標結合而成,會觸及公眾而又與政治組織有聯繫的團體,均屬條例下受規管的社團。嚴官續指1972年標會案案例中提出了一籃子標示元素,然而不同組織架構、運作模式下有不同名目,故非硬性清單,應視乎實際安排,惟社團中成員必然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嚴官解釋612基金2019年6月15日成立後,吳靄儀對外講述運作模式和政治理念;何韻詩開設Facebook 專頁及電郵;許寶強何秀蘭表達為提供人道支援等;陳日君其後應邀加入,而眾人共同理念為藉基金向反修例抗爭人士提供支援,被告各具經驗,並透過其公信力籌款,達到支援目的,以基金形式運作,簽訂信託契約,由眾人決定如何使用款項,對外以612自我識別。嚴官另指施城威有權出席信託人會議參與討論,並按照決策來處理事務,由此可見眾被告相互權利和義務,遂裁定612基金屬條例監管下社團,最遲於2019年6月15日成立,2021年10月31日解散。

嚴官續論社團正副會長、秘書司庫比一般成員身負更多領導財政行政職務,較清楚組織運作,以612基金運作模式而言陳日君、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按信託契約管理基金,屬推動運作的重要決策人,相等於正副會長,而其中主要由吳靄儀發言,可以視為會長。嚴官反駁辯方指不可以視施城威為合約承包商提供服務,從整體考慮施城威獲聘用,全職行政財政工作,有份出席工作會議討論決策,更有權指示轉帳,按宗旨目的運用基金,相當於秘書司庫,故嚴官裁定眾被告同屬幹事。

辯方質疑《社團條例》違憲,侵犯結社自由,嚴官反駁結社自由非絕對,受限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認為條例要求登記資訊並非過於複雜或過多,幹事有充足時間而且程序簡單,僅屬註冊制度而非審批制度故無違憲。嚴官又提到政治雖然中性,惟2019年社會風波後,與政治組織有聯繫的社團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構成潛在影響,因此政府有責任規管社團,保障公眾權益,裁定6人罪成。

嚴官判刑時原指吳靄儀代表眾人罪責較重,辯方修正指5名信託人罪責相等獲嚴官接納,再考慮到612基金成員規模不大不小,設有辦公室僱用職員,在基金運作整段時間均無註冊,判5人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因職能有別,判罰2500元。

吳靄儀在庭外表示,今次是首宗涉及《社團條例》註冊申請的案件,結果關乎社會上其他人和團體組織等的待遇和處境, 認為對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會在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而陳日君則表示,今次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不上關係,看不到對香港的宗教自由有何損害,希望大家不要太強調他宗教人士的身份。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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