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辯方指從信託契約可見僅為信託基金 毫無結構可言

2022-11-01 12:53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陳日君、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及吳靄儀。盧江球攝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陳日君、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及吳靄儀。盧江球攝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日(11月1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反駁控方所引指標既非必要亦不充份,條例起點亦已經廢除,故在條例詮釋及法庭判別條例適用組織之間遺下了一片空白,在立法原意不明下,法庭採用控方指標的話會逾越界線,自行填補空白來令法律運作暢順。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陳日君。盧江球攝
陳日君。盧江球攝
吳靄儀。盧江球攝
吳靄儀。盧江球攝
許寶強。盧江球攝
許寶強。盧江球攝
施城威。盧江球攝
施城威。盧江球攝
何秀蘭(左)及何韻詩(右)。盧江球攝
何秀蘭(左)及何韻詩(右)。盧江球攝

何沛謙陳詞引述《人權法》指結社自由僅受限於依法規定事項,而根據案例法例需要明確,難以理解《社團條例》中何以容許字句寫成「一人以上的組織」。何沛謙批評條例過於空泛,以致覆蓋範圍過於寬廣,另一方面未能協助條文演繹與時並進。嚴官複述控方立場指「(附表)冇剔除嘅就係(條例)適用組織」時,直言「我唔係咁認同㗎,始終要考慮條例(適用範圍)上限」,再提到控方以1972年標會案案例中的多項指標協助判斷。

何沛謙反駁控方所引指標既非必要亦不充份,而且作為條例起點預設囊括所有組織的第27條已經廢除,故在條例詮釋及法庭判別條例適用組織之間遺下了一片空白,而在立法原意不明,無法追溯的情況下,法庭採用控方指標的話會逾越界線,自行填補空白來令法律運作暢順,做法不妥。何沛謙進而反問,治喪委員會、特首競選辦公室等何以不屬條例適用組織?嚴官回應其實附表上「被剔除嘅組織愈來愈多㗎」,何沛謙再反駁附表上只剔除慈善信託,然而日常有成千上萬信託不屬慈善用途,有的用於宗教,有的用於體育等,都不受其限,反問立法過百年,難道條例一直遺漏?

何沛謙續指條例過於寬泛實際上會造成執法尺度任意不一,法律理應足夠清晰,讓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依據行事,而非每每要求普通人動輒諮詢法律意見。何沛謙舉香港民族黨作反例,指香港民族黨被取締有報告解釋其危害國家安全,標準依法規定清晰可見,然而本案情況殊別,612基金受查被控後,卻未能獲得即時答案。嚴官最後重申一次本案關鍵議題在「有冇一個組織以基金模式運作,有佢嘅宗旨,向公眾以612來識別自己,籌集資金來執行目的?」

林國輝陳詞指從信託契約可見,612基金僅為一個信託基金而已,有5名信託人,毫無結構可言,另外《牛津字典》顯示組織會持續運行一段長時間,然而612基金出現以事件為基礎,並非永久存在。嚴官反駁612基金有對外與公眾接觸,林國輝回應大律師辦公室也會與公眾接觸,除非以公司名義登記,否則也應註冊為社團。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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