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辯方指控方不能本末倒置  單憑金錢往來推導有社團成立

2022-11-02 12:53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陳日君、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及吳靄儀。盧江球攝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陳日君、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及吳靄儀。盧江球攝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日(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控方不能本末倒置,不顧其有何性質宗旨等,單從金錢往來來推導出有1個社團成立。辯方又指施城威受薪擔任僱員,行事每每需請示各信託人,完全排除在基金架構以外。案件押後至本周六(5日)續審。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李志喜陳詞指要判斷組織是否一個社團要考慮其有否社團宗旨
李志喜陳詞指要判斷組織是否一個社團要考慮其有否社團宗旨

李志喜陳詞指,要判斷組織是否一個社團要考慮其有否社團宗旨,單單有金錢往來不足以定奪該組織是一個社團,續指條例第4條指「該社團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該社團須當作是在香港成立」條文誤導,一個組織並不能因為收取金錢而被視為成立,再者612基金並非收取金錢,而是籌款,與條文相近僅為巧合,故控方不能以2019年6月15日記招為證據,支持612基金當日已經成立。李志喜認為1972年標會案與本案截然不同,絕不可取,應考慮其背景脈絡,例如標會當然有其規章等,否則將大幅擴闊條例適用範圍,增加了大量社團需要登記。李志喜重申612基金只是一個基金,而非「一人以上的組織」,控方不能本末倒置,不顧其有何性質宗旨等,單從金錢往來來推導出有1個社團成立了。

左起 大律師梁晴怡、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左起 大律師梁晴怡、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大律師梁晴怡先指出控方沒有界定是否有社團存在、誰是社團成員、誰是社團管理人,單單指出6名被告與612基金有關,梁晴怡陳詞指施城威並非612基金幹事,甚至不是基金成員。梁晴怡假設就算612基金確屬社團,成員也應為各信託人,而非施城威,施城威沒有信託責任,也沒有簽署信託契約,施城威受薪擔任僱員,行事每每需請示各信託人,從控方陳詞可見施城威與各信託人之間並無相互權利及義務,完全排除在基金架構以外。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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