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准英御狀代抗辯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被拒須付訟費

2022-11-21 15:21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下月開審的案件抗辯。 資料圖片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下月開審的案件抗辯。 資料圖片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下月開審的案件抗辯,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午迅速頒布判詞,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下令律政司支付有關訟費。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時表示,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律政司透過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以書面陳詞形式向上訴庭指,鑑於《國安法》的獨特性,以「專案認許」(Ad-hoc Admission) 的方式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時,公衆利益是首要考慮因素,但袁提到英國的《國安法》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但《國安法》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袁國強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衆利益之最重要因素。資料圖片
袁國強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衆利益之最重要因素。資料圖片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資料圖片2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資料圖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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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衆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等,袁認為上訴庭早前在判詞所指,如拒絕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會影響公眾對審訊公平性的看法,是「不適當、不合理、不合邏輯」,更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公眾或會認為黎智英無權要求聘請海外大律師代表他,亦或會認為律政司也沒有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處理審訊。

上訴庭則指律政司就本案已聘用四名不同的資深大律師代表,以提出不同或額外的論點,而審訊將在下月一日開審,時間緊迫,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對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又提出新的上訴論點,嚴重干擾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準備十二月的審訊,故不容許袁提出新的上訴論點,亦不認為新上訴論點有合理爭辯之處。

上訴庭提到律政司司長是在今年7月30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以「涉外因素」、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三個理由,沒有以「保護國家秘密」為由,發出指示不設陪審團。而且控方沒有透露任何國家機密予黎智英,假定Tim Owen智違反保密義務亦沒有適當根據,即使Tim Owen離港後亦需遵守英國大律師行爲守則,故律政司指Tim Owen離港後的行為無法受規管則是無稽之談。

上訴庭不認為Tim Tim Owen的參與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亦認為袁的論點限制法庭就專案認許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的自由酌情權,令法庭無法以靈活和明智的方式,在特定情況下平衡行使公共利益,以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違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權的指導原則,故既站不住腳又不合情理。

上訴庭特別留意到袁國強在其書面陳詞中,引用英國作家Julian Richards的著作A Guide to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Responses, and Strategies(意譯為《國家安全指南:威脅、反應及對策》),上訴庭指該書籍摘要正正顯示海外學習和海外大律師,可就香港《國安法》的新法律範疇作出貢獻,對《國安法》案件日後的判例及法理學發展有一定的幫助。上訴庭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拒絕批准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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