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女被告就付訟費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上訴庭指無可爭辯之處

2022-11-11 14:53

上訴人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 資料圖片
上訴人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 資料圖片

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4年前審理一宗本為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全案審訊連同訟費處理卻用了99日,女被告最終罪脫。上訴庭早前指女被告案發當晚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從的士後方橫過馬路,即使罪脫亦屬自招嫌疑,裁定她不獲批訟費。她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她提出的爭議均沒有可爭辯之處,也不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為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她提出的法律論點為:法庭考慮罪脫被告的訟費申請時,應否考慮與罪行無關的行爲或控方案情沒有載明的行爲,而被裁定為自招嫌疑?法庭應否考慮控方及裁判官之行為品行?

上訴庭指上訴人在上訴時限過後才提出申請,她雖指是因其律師前往海外,在上訴庭裁決後五天才返港,但上訴庭認為其解釋不令人信服。上訴庭又指她橫過馬路時沒有小心留意的士,沒有使用鄰近的行人設施,屬案件背景的一部分,與罪行有關。上訴庭早前已裁定何官及控辯雙方就拖延審訊事宜,均須對浪費司法時間和資源負上責任,但以上因素無助上訴人申請訟費。上訴庭認為她提出的所有爭議均沒有可爭辯之處,遂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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