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審91日辯方需付62萬訟費提上訴 上訴庭判各自支付
2022-09-21 16:10
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審足91日,終判尼泊爾籍女被告罪脫。何官早前下令兩名辯方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元訟費予控方,女被告及該兩名律師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批評何官沒有盡到迅速公正地審訊的職責,辯方甚至控方都沒有盡責地協助何官,認為何官、辯方及控方就拖延審訊事宜都須負上責任,最終擱置原有訟費決定,下令各方須自行支付訟費。
上訴庭亦特別提到將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的行為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去認真考慮是否應該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
判詞指出,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於2016年4月25日在大潭道一輛停泊路旁的的士後方橫過馬路,但從對面線駛來的的士撞到她,令她受傷留院治理近兩個月。涉案審訊連同訟費申請聆訊共99日,由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0月6日才結束,何官下令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辯方律師侯振輝各需向控方分別支付約30萬元及32萬元「 虛耗訟費」。
上訴庭指何官沒有盡到妥善管理審訊、迅速公正地審訊的職責,辯方甚至控方亦沒有盡責地協助何官達到該目標及責任,律政司一方承認事後回顧本案,其實停止起訴可能是保護公眾利益的更好做法,但強調辯方誤導法庭及陳詞內容不實等行爲仍然是完全不可接受,不利於秉行公正。上訴庭亦指雖然上訴庭批判裁判官及法律代表或令人反感,但如上訴庭不作批貨,則會違反他們需秉行公正及維護公眾利益的職責。
上訴庭認為何官在審訊進行時不斷與梁侯二人爭執,錯誤地因女被告在審訊時曾遲到一分鐘而要求女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釋金,根據《裁判官條例》簽發拘捕令通緝梁歸案等,任何思想客觀公正的知情人士均會認為何官要求梁侯二人支付訟費的決定偏袒。上訴庭遂因何官決定偏袒,批准是次訟費上訴,擱置原有訟費決定。
惟女被告在案發當晚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從的士後方橫過馬路,即使罪脫亦屬自招嫌疑,故上訴庭裁定她不獲批訟費。而考慮到裁判官、辯方及控方3方均須對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故認爲只下令梁侯2人支付「 虛耗訟費」並不合適,即現時各方須自行支付訟費。第91日裁決,其餘8日是訟費申請聆訊共99日。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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