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上訴指有減刑空間 律政司稱條例指明最低刑期囚5年

2022-10-26 17:56

上訴人呂世瑜。 資料圖片
上訴人呂世瑜。 資料圖片

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早前承認違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原以判監5年半作量刑起點,如獲認罪減刑三分一後理應判囚3年8個月,但因條例指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5年,故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呂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26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第二天審訊。呂認為條例所指最低刑期為監禁5年是指量刑起點,故可有認罪減刑的空間;律政司則堅稱條例指明最低刑期為判囚5年,故呂最少需入獄5年。上訴庭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律政司派出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作代表。《國安法》第23條指:「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2條規定的犯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安法》第33條亦指:「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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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認為,條例所指的最低刑罰為監禁5年,是指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而法官可另外考慮被告認罪或背景後,酌量作出刑期扣減,故最終被告需服刑期其實可以低於5年;律政司則堅稱,條文限制最終刑期必須為監禁5年,故法官應就此上調或下調量刑起點,以確保情節嚴重者最終需入獄最少5年、最多10年。

呂世瑜早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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