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6人否認沒時限內註冊或申豁免 控方指基金有政治訴求不獲豁免

2022-10-26 12:37

左起被告:何韻詩、許寶強、何秀蘭。
左起被告:何韻詩、許寶強、何秀蘭。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日(26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指判斷612基金是否社團時,根據條例毋須考慮其性質或宗旨為何,基金有政治訴求故不會因慈善目的而獲豁免,另可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成員之間有否共同目標或促進共同事業、互相具備權利和義務等。 

6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請點擊組圖:

被告:左起許寶強、陳日君、何韻詩、吳靄儀。資料圖片
被告:左起許寶強、陳日君、何韻詩、吳靄儀。資料圖片
被告陳日君。資料圖片
被告陳日君。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資料圖片
被告何韻詩。伍明輝攝
被告何韻詩。伍明輝攝
被告許寶強。伍明輝攝
被告許寶強。伍明輝攝
被告何秀蘭。伍明輝攝
被告何秀蘭。伍明輝攝
被告施城威。資料圖片
被告施城威。資料圖片
被告陳日君。伍明輝攝
被告陳日君。伍明輝攝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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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引用《社團條例》指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周天行解釋因此本案需判斷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被告是否社團幹事及612基金是否沒有在1個月內註冊。周天行續引用《社團條例》中社團釋義指條例條文適用於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故法庭只需判斷612基金是否人以上的組織,而附表列明條例不適用的對象包括沒有成立為法團而該信託屬公眾性質並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惟辯方並不依賴上述例外辯解,而控方羅列出612基金政治訴求,故可排除其基於慈善目的成立。

周天行再引用條文指「條例旨在就社團的註冊、禁止某些社團的運作,以及與此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可見條文屬預防性質,目的在規管社團。嚴官問及詮釋時應否考慮社團宗旨目標,以斷定是否屬條例制訂時監管目標?周天行重申條文列明「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周天行考究條例沿革,指出「社團」定義自1911年立法以來改變不多,另提及有案例交代了一籃子考慮因素協助判斷,故其標準涇渭分明。

周天行引用1972年標會案案例,指出除附表列明豁免以外組織均受條例所限,故適用於612基金,同時亦可考慮一籃子因素指標來判斷其是否屬組織,包括是否具有正式規章、排他會員資格、委任人員、舉辦會議、向組合團體捐獻及由組合團體持有物業。除此之外,周天行補充社團定義廣闊,毋需考慮是否短暫或永久存在,需衡量成員之間有否共同目標或促進共同事業、是否互相具備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約形式以外的組合及是否曾使用組織字眼。

辯方質疑條文違憲,「一人以上」定義過於寬闊,違反「依法規定」憲法要求,周天行反駁條例毋須絕對確切,容許法庭運用法律原則定奪,其定義闊窄法庭應考諸立法原意,即監管社團,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故應以概括字眼廣闊界定何謂社團,以達致其立法原意,因此符合「依法規定」憲法要求。辯方又質疑條文限制不合理,不符合相稱性測試,周天行回應條例不只覆蓋三合會等社團,同時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社會安寧,故條例限制具合理關連。周天行續指條例限制沒有超乎所需,社團成立毋須預先審批,申請註冊手續並不繁複,所需資料不多,時間充份門檻不高,而一旦違法僅幹事須負刑責,提供了法定辯護理由,罰則亦不嚴苛,初犯最多罰款1萬元,毋須判囚。周天行最後補充612基金涉及公眾活動,有逾4億多元龐大金額交易,故極需受社團註冊制度監管,令公眾知道組織合法性,並可取得資料。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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