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6人否认没时限内注册或申豁免 控方指基金有政治诉求不获豁免
2022-10-26 12:37
已停运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6人否认传票控罪,案件今日(26日)将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控方指判断612基金是否社团时,根据条例毋须考虑其性质或宗旨为何,基金有政治诉求故不会因慈善目的而获豁免,另可考虑一篮子因素包括成员之间有否共同目标或促进共同事业、互相具备权利和义务等。
6人被票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请点击组图: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署理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何沛谦、彭耀鸿及大律师林国辉,案件由裁判官严舜仪主理。本案争议为控方能否证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属《社团条例》下的本地社团以及被告为基金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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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引用《社团条例》指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否则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周天行解释因此本案需判断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团、被告是否社团干事及612基金是否没有在1个月内注册。周天行续引用《社团条例》中社团释义指条例条文适用于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故法庭只需判断612基金是否人以上的组织,而附表列明条例不适用的对象包括没有成立为法团而该信托属公众性质并纯粹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惟辩方并不依赖上述例外辩解,而控方罗列出612基金政治诉求,故可排除其基于慈善目的成立。
周天行再引用条文指「条例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可见条文属预防性质,目的在规管社团。严官问及诠释时应否考虑社团宗旨目标,以断定是否属条例制订时监管目标?周天行重申条文列明「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周天行考究条例沿革,指出「社团」定义自1911年立法以来改变不多,另提及有案例交代了一篮子考虑因素协助判断,故其标准泾渭分明。
周天行引用1972年标会案案例,指出除附表列明豁免以外组织均受条例所限,故适用于612基金,同时亦可考虑一篮子因素指标来判断其是否属组织,包括是否具有正式规章、排他会员资格、委任人员、举办会议、向组合团体捐献及由组合团体持有物业。除此之外,周天行补充社团定义广阔,毋需考虑是否短暂或永久存在,需衡量成员之间有否共同目标或促进共同事业、是否互相具备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约形式以外的组合及是否曾使用组织字眼。
辩方质疑条文违宪,「一人以上」定义过于宽阔,违反「依法规定」宪法要求,周天行反驳条例毋须绝对确切,容许法庭运用法律原则定夺,其定义阔窄法庭应考诸立法原意,即监管社团,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及公众安全,故应以概括字眼广阔界定何谓社团,以达致其立法原意,因此符合「依法规定」宪法要求。辩方又质疑条文限制不合理,不符合相称性测试,周天行回应条例不只覆盖三合会等社团,同时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和社会安宁,故条例限制具合理关连。周天行续指条例限制没有超乎所需,社团成立毋须预先审批,申请注册手续并不繁复,所需资料不多,时间充份门槛不高,而一旦违法仅干事须负刑责,提供了法定辩护理由,罚则亦不严苛,初犯最多罚款1万元,毋须判囚。周天行最后补充612基金涉及公众活动,有逾4亿多元庞大金额交易,故极需受社团注册制度监管,令公众知道组织合法性,并可取得资料。
传票控罪指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施城威,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香港法例151章社团条例5(1)的规定。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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