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涉串謀刊印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成員全部罪成

2022-09-07 17:52

(左至右)被告楊逸意、黎雯齡及伍巧怡。
(左至右)被告楊逸意、黎雯齡及伍巧怡。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骨幹成員因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兒童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否認控罪受審,成為《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煽動刊物罪的開審案件。案件早前審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今於區域法院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10日求情,期間所有被告需續還押。

被告依次為黎雯齡(26歲)、楊逸意(27歲)、伍巧怡(28歲)、陳源森(25歲)及方梓皓(26歲),均報稱是言語治療師,案發時分別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委員。

案件原定今午2時半進行裁決,惟法庭書記兩度表示需要押後,最終延至5時42分才開庭。郭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本案共有多項爭議點,包括涉案控罪是否涵蓋「中央」、有何罪行元素、是否違憲、3本繪本是否屬煽動刊物等。

針對控罪是否涵蓋「中央」,郭官引述《基本法》第一條指,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是屬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框架之內,超出香港的權力範圍。換言之,所謂「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並不存在,只有「維護在港的國家安全風險(defending against national security risk in HKSAR)」。《國安法》第三條提到,中央政府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有著總體責任,這與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維護在港的國家安全風險並不矛盾,按照邏輯而言,特區應有責任協助中央政府。

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條文,若涉「中央政府處理的事務」,才可將控罪中的「女皇陛下」解讀成「中央政府」。法官認為,煽動罪屬於「中央政府處理的事務」,縱使煽動罪沒有清楚列明是用作維護國家安全,明顯地控罪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女皇陛下或其繼承人」,意味著法例不單的保護對象不僅是英殖時期的君主,也包含整個殖民政府。而且,終審法院已在拒絕本案被告伍巧怡申請保釋時,裁定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罪行。

至於辯方稱,根據《基本法》第23條,特區有責任就煽動罪行「自行立法」,故本案控罪並非屬於中央政府的責任;若要說中央政府有此責任,那麼檢控工作應落在中央政府上。郭官拒納上述說法,指港府未就煽動罪行立法,本案控罪是在移交主權前已生效,故現需以《釋義及通則條例》詮譯條文。而且《基本法》第14條指中央政府有責任管理特區防務,並不涵蓋檢控工作。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控罪涵蓋「中央」。

有關控罪的罪行元素,控方指只需證明涉案刊物具有煽動意圖,而非被告本人有煽動意圖。郭官則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因爲當煽動罪於1970年併入《刑事訴訟條例》時,相關法例提及被告在作出煽動性行為前,必然有相應意圖。

郭官又言,煽動罪從來沒有包括多個普通法使用地區的案例中,所擬定的「為合法機關而煽動使用暴力、或製造公共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作為必要元素。辯方力陳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造成實際暴力,惟郭官指出在現代的環境下,暴力並非推翻政府的唯一手段,製造謠言、仇恨及虛假資訊十分容易,更可成為煽動暴力的有效武器。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沒有基礎把煽動意圖詮䆁為上述引致暴力等的意圖。

辯方爭議涉案罪行侵犯被告言論自由,質疑控罪違憲。郭官則指,涉案罪行使用了「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等字眼,儘管這些概念或含主觀情感,但仍是一般人可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或從他人身上觀察可得,並非含糊不清或有欠具體。再者,煽動意圖並非取決於受眾的主觀感受,而是取決於出版人的主觀意圖。郭官認為,一個人若不知道其言論或出版刊物有否涉及煽動大可參考法例,如有需要亦可尋求法律意見。

郭官在裁決理由書提到,3本繪本內容鼓勵羊群要守衛家園,教導兒童學習這種美德沒有問題,但問題是繪本序言開宗明義地提及反修例事件,標題為「羊村守衛戰 VS 反送中」的末頁又附有時間線及背景資料,明顯是要將真實事件串連起來。而3本繪本最大問題是,兒童會被告知故事屬實,而相信他們是故事中的「羊」,而「狼」則是要陷害他們的中央或特區政府。郭官直言,繪本出版人拒絕承認中央已經恢復對香港的主權,引導兒童認為中央及香港政府的所作所為是有錯及不合法。

至於辯方稱繪本設有開放式問題,並非要灌輸任何想法。郭官則批評此說法時「虛偽」,因從繪本脈絡和敘事手法清晰可見,兒童的思維被一種特定方式引導,所謂的「開放式答案」只是一種「引導性答案」。而這類答案的危險指出,在於兒童或會誤以為想法是源於自己,不會察覺他們其實是被灌輸,或令其思考模式在日後仍難以改變。基於上述原因,郭官裁定3本繪本均屬煽動刊物,強調繪本的「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後果。」

在合憲性的議題上,辯方認為控罪並不合憲,過分限制言論自由。郭官則指,香港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本港經歷一段長時間的社會動亂,超過萬人參與這些「極之暴力」的行為,宣揚港獨、自決等訊息,顯示他們不認可對中央對香港的主權。即使本港自《國安法》出台後,社會平靜下來,但這些人的思想只有些許改變,形容政治形勢「表面上平靜,實際上依然反覆無常」。有見及此,香港需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度發生,保障「一國兩制」政策的憲制秩序。郭官總結,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本案控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限制「實屬必要」,且沒有跡象顯示,這些限制未能平衡社會限制,因此裁定控罪合憲。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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