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販毒案判無罪律政司求釐清爭議 指原審法官考慮無罪推定屬法律出錯

2022-07-26 18:00

黃佩琪(左)及譚耀豪(右)。
黃佩琪(左)及譚耀豪(右)。

3宗販毒案因沒有直接證供,法官裁定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接納辯方申請「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並認為3宗案的法官錯誤使用比一般更高的標準去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與否,亦主張法庭在只有環境證供的案件亦應沿用R v Galbraith案的一般原則,即把控方證據推至最高點,如妥當地受指引的陪審團或能裁定被告有罪,法官便應表證成立。案件明續。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指,刑事案件在控方案情完結後,法官會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一般而言法官會根據R v Galbraith案的原則,考慮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在推至最高點時,如合理及妥當地受法官引導的陪審團有可能作出被告的有罪推定,法官便應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正確及妥當地引導陪審團,交由陪審團去決定接納控方或辯方的證據。而處理涉案3宗販毒案的法官金貝理及麥偉德,卻使用更苛刻的標準,以排除所有其他合理假設的方式,去考慮無罪推定,屬法律上出錯。

「法庭之友」黃佩琪資深大律師表示,陪審團應負責考慮證據的比重,再決定是否接納涉案環境證供,法官不應排除所有其他合理的假設後,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或引導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令陪審團不能審理及作出裁決。黃認為若案件有一定的證據有可能令合理及妥當地受法官引導的陪審團作出有罪推定,法官便不應該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考慮控方案情是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重任,應交予陪審團去決定。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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