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男車長涉鎅刀傷女友人搶走手機罪成  官明言判監是唯一選項

2022-07-26 17:15

被告今於荃灣法院被裁定兩項罪成。
被告今於荃灣法院被裁定兩項罪成。

34歲港鐵男車長涉2019年11月在港鐵九龍灣站外,張貼印有曾點讚「撐警」帖文的女性朋友個人資料之單張,對方發現後拿起手機拍攝,期間車長疑以鎅刀割傷她的額頭及搶去其手機。男車長被控傷人及搶劫罪,案件早前審結,他今於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俱成。辯方求情時,被告過去奉公守法,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暫委法官黃國輝直言,被告行為嚴重,要求「解釋下用鎅刀傷人額頭都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最終下令他還柙至8月22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審訊期間,事主陳煥明作供稱,事發前數月她、被告及一對母女同遊瑞士,事前她曾將護照發予被告,但機票及酒店最後都並非由被告預訂。旅程中,陳購買手袋時信用卡額度不足,故她用自己現金繳款,否認曾向被告借錢。辯方質疑陳在憶述事件時有錯漏,但黃官認為旅行一事對本案而言無關痛癢,縱使細節有出入都微不足道,不足以影響其可信性。加上陳講述案發經過十分詳細,可見整件事情因上乘下,一還接一環,事情真的如辯方案情所稱,兩人只是徒手爭執,根本不會造成陳的嚴重傷勢,她更不會故意弄傷自己誣告被告,相信其誠實道出遇襲過程。

黃官續指,雖然控方並未傳召醫生講述陳額頭上的3厘米裂傷,但從照片可見,陳事後額頭包上紗布,臉上仍有血跡,其白色上衣可見大量血跡及濺血,憑常理可判斷她的傷勢與利器割傷導致大量出血的情況脗合。針對現場未能找到相關證物,黃官反駁被告離開時必然會帶走所有工具,陳胞弟亦看到他逃走時孭背囊,而且警員並非第一時間到場蒐證。即使被告當時無戴手套,其接觸紙張的角度都可能令指紋並未留在單張上,不代表被告不曾觸及單張。再者,被告在事發後半年才被捕,警方在搜屋時沒有見到其他可疑物品也屬正常。

相反,被告自辯不合邏輯,難以令人信服,他稱二人在天橋上相遇後,陳便指責他將其個資公開,繼而上前掌摑自己。黃官質疑,被告與陳年紀相差15歲,身形亦有差異,陳沒有理由一遇到他便如此帶有攻擊性,二人更不可能在數次推撞後就雙雙倒地。被告指在碰撞期間丟失眼鏡,甚至腰部受傷,卻沒有即時報警,等到事件不了了之,直到半年後才重提。此外,他在庭上能夠詳細講述事發經過,即必然對事件有印象,惟在被捕後就向警方表示忘記當時位置。

至於被告提及瑞士旅行借錢,但陳遲遲未還款,黃官指如果陳真的沒有還債,無理由在旅行後一個月仍會相約被告見面,而且被告其後只透過電話追款,沒有發出任何文字紀錄或語音訊息,不相信他曾向陳借出1,000元瑞士法郎。基於上述因素,黃官拒納被告供詞,裁定其兩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14年擔任港鐵列車車長,更獲「傑出列車員工獎」,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強調他使用涉案鎅刀原意並非用以傷人,沒有預謀干犯本案,情急之下才用以傷人,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令服務報告。黃官聞言稱,搶劫罪不適合判社服令,被告並非「17、8歲嘅𡃁仔」,又在審訊後被定罪,明言即使他有良好記錄,判監仍然是唯一選項,最終下令其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王正(又名劉嘉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陳煥明,以及搶劫對方一部價值10,000港元的蘋果牌智能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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