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夫婦涉收款1200萬元 被加控生活水準高於薪俸

2022-06-16 17:22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加控一對公務員夫婦一項維持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罪名。二人分別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早前與一名機電署分判商被控行賄受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總值約9,140萬元。

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57歲謝聲德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其妻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今日同被加控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1)(a)條。

二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55歲陳子榮,將於下星期一(6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稍後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新增控罪指,謝聲德連同吳蔚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謝聲德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廉署調查發現,兩名公務員謝聲德及吳蔚珊於上述期間各收到逾200筆現金存款,涉及總金額約1,200萬元。其時,二人的已知來源資金總額約4,000萬元,包括他們的公職薪俸共約1,500萬元。惟他們的開支共5,200多萬元,超出其公職薪俸及其他已知來源資金約1,200萬元。

被告陳子榮。資料圖片
被告陳子榮。資料圖片

廉署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訂明,公務員等擔任政府受薪職位的人士,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財產,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任何人士干犯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萬元。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維護公務員團隊廉潔誠信,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以打擊貪污,並竭力追查及根除一切公職人員的貪腐行為。

謝聲德、吳蔚珊及陳子榮早前被控9項罪名,即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謝聲德1991年加入機電署,2014年10月晉升至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他自2013年8月調派至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公共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案發時其妻吳蔚珊是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謝聲德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最終分判予三間由陳子榮任董事兼股東的分判商。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發出的「行為及紀律指引」,機電署員工在招標工作中及管理合約時,應避免與投標者有任何利益衝突,及須要申報利益衝突。謝聲德及陳子榮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分別收受及提供4萬元,作為謝聲德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上述3間分判商或其他公司的誘因或報酬。

謝聲德又涉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未有申報他與陳子榮及另一人屬私交友好關係所引起的利益衝突,而該兩人均為機電署上述合約的分判商董事,以及謝聲德負責管理有關合約和監督其承判商的工作表現。另外,謝聲德及吳蔚珊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其四個銀行戶口共逾950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廉署亦就上述調查分案起訴吳蔚珊四項欺詐罪名。該案涉及四筆銀行揭貸款及私人貸款,涉款合共逾730萬元。機電署及社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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