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女大專生管武等兩罪成 還柙6月中判刑

2022-05-31 13:16

被告郭凱盈兩項控罪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郭凱盈兩項控罪罪成。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警方連日與理大示威者對峙,油尖旺有大批市民聲援,期間有人堵路縱火。20歲大專女生在小巷中被捕,背囊被搜出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被告去年一度承認4罪,後來改口否認。經審訊後,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18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郭凱盈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半面式防毒面具。她另被控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1把多用途鉗及1罐打火機燃料。

法官林偉權引述案情指,案發當日警方將佐敦道的示威者驅散至彌敦道,他們退後與警方對峙,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及後警員追捕時在小巷捉住被告和另外4人,她當時配戴防毒面罩、頭盔、護目鏡等,並稱自己遭橡膠子彈打傷。法庭肯定被告曾身處某個暴亂地方,因此遭槍擊,不過當晚九龍多處都有暴動,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小巷外面的暴動,或替其他暴動者把風。雖然防毒面罩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分,但被告當時不算身處非法集結。

辯方在審訊時爭議追捕警員的供詞失實,未能證明被告逃走及管有防毒面罩以外的物品。法官反對並接納為有效證供,表示被告管有多用途鉗和打火機燃料,肯定是打算在任何示威場合中使用,去摧毀或損壞財產。法官因此裁定,被告面對的暴動及蒙面罪脱,管有非法用具及管有物品圖損壞財產兩罪則罪成。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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