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黃大仙衝突|8人暴動罪成 判囚3年至3年3個月

2022-04-22 16:51

8人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至3年3個月。 資料圖片
8人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至3年3個月。 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示威活動中多人被捕,其中8女4男被控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3人早前判入教導所。法官李俊文今午於區域法院為餘下8人判刑指,本案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滋擾較低,情節較為輕微,眾被告參與程度亦較低,均有良好背景,犯案出於衝動不成熟,終判處監禁3年或3年3個月。

李官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少,有過百至上千人,案發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但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相對其他同類案件而言,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滋擾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磚頭汽油彈的情況,暴動過程歷時40分鐘,有道路欄杆地面被損毀,但沒有造成市民或警員受傷,亦不能證明眾被告號召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僅在場成為一份子一起對抗警方,參與程度較低,而劉智峰則以急救員身分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李官指出本案情節較為輕微,眾被告均有良好背景,犯案出於衝動不成熟,不符本性,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將來亦各有工作進修打算,故酌情減刑。

被告譚鈞朗。資料圖片
被告譚鈞朗。資料圖片

 

李官指譚鈞朗被捕時全副武裝,戴有眼罩、防毒面罩、頭盔、手袖等;劉智峰以急救員身分鼓勵暴動,罪責相若,各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惟二人初犯,大部分案情未受挑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囚3年3個月。而其餘6名被告均為年輕女性,案發時身上非全副武裝,於前線參與激烈對抗風險和鼓勵暴動作用亦較低,故均以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樣減刑3個月,判囚3年。

12名被告依次為24歲譚鈞朗、19歲鄧有釗、20歲方銘、21歲楊泳儀、21歲卓巧珠、20歲郭晞桐、25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23歲王明佑、25歲伍祖儀、25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其中黃碧蓉罪脫。方和王則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樣罪脫。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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