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發起人鍾健平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監16個月

2022-04-13 15:18

鍾健平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資料圖片
鍾健平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資料圖片

2019年7月申請「光復元朗」行動發起人鍾健平,在警方發出反封信通知書後,仍在當天參與遊行,事隔兩年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去年8月起一直還柙。鍾早前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天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指出,被告有意識地違法,挑戰警方決定,於遊行前的記者會上又多番使用煽動性言辭,最終成功吸引大批情緒高漲的示威者到場,令當日激烈的警民對峙一觸即發( a tinderbox scenario),遂判被告入獄16個月。

法官指,警方先前經已向被告詳述遊行的潛在風險,惟被告挑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遊行前後數次召開記者會,使用具煽動性的字眼,明知和期望他人參與,有意識地違法,屬加刑因素。法官續指,遊行人數多且流動性高,人群後來偏離原本路線,警方的警力佈置亦不足以應對。及後演變成示威衝突,多名配備武器的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甚至圍困警車,警方合理地施放催淚彈驅散。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由始至終沒有使用暴力,又表示他只是天真地相信遊行不會釀成激烈衝突。不過法官表明不接納說法,指觀乎大眾自2019年6月起示威活動中的反應,和被告強調遊行針對7月21日事件,理應預視到有可能引伸的後果,即吸引一批情緒高漲的示威者,再引發另一場嚴重的社會騷動。法官認為從被告當日僅問警方在做什麼,可見其並非認真協助調停對峙。

法官並指,雖然控方事隔兩年才提出檢控,但本案有超過160小時影片證供需逐一察看,警方另需時蒐證,故此沒有刻意延誤,無對被告造成不公。法官表明被告的求情理由和事件有其他組織者都不是減刑因素,考慮到活動的參與人數和造成的破壞,以24個月為本案量刑起點並非過重。被告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總刑期16個月。

42歲被告鍾健平承認於2019年7月26日至27日,在香港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而組織1個公眾遊行。他另原被控於同日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該未經批准的遊行,此罪獲法庭存檔。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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