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長方仲賢涉藏雷射筆等3罪 押明年2月裁決

2021-12-29 12:21

方仲賢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方仲賢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指期間掙扎逃跑,及同日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重申,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被告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他是否清楚知道當日截查自己的警員的身分等。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9日裁決,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指,無可否認的是被告持有雷射筆的9分鐘期間,它沒有裝上電池,而被告在場時曾向警員表述此訊息,反映他知道雷射筆必然是在裝上電池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功能。辯方亦指,當日並無大型騷亂事件,控方不能單以以往有示威者以此武器傷害他人,便推論被告有同樣意圖,「唔係用嚟做攻擊性武器,用嚟做電筒都唔得?」

法官游德康問到,如果被告果真是打算以雷射筆作觀星用途,該如何解釋它未有裝上電池。辯方回應該9分鐘才是本案關鍵,「觀星係日後嘅事。」至於阻差辦公罪,辯方認為被告在遇上便裝警員林發建截查且未獲悉對方身分前,感到驚慌而躲閃屬合理反應,又指林當差多年富有經驗,卻未有即場拘捕被告,質疑警方是事後「加控」。辯方續指,救護員張家俊(譯音)的口供沒有顯示被告知悉手機會被檢取為證物,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流失的資料與管武罪有關。

被告方仲賢(23歲)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涉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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