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共同業主無遵令清拆天台搭建物 判囚4周緩刑兩年
2021-12-29 11:19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24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57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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