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暴動案九人罪成 還柙下月15日判刑
2021-12-29 04:3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一月理工大學內爆發衝突,油尖旺區多人上街聲援,九名男女於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九人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法官林偉權指出,各被告並非單純出現在現場,或碰巧路過旁觀,他們在逃走前都必然知道身處的位置有逼切暴力威脅,在這處境下,他們仍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集結,無視警方的武力驅散,選擇留下成為暴動的一分子,以此壯大聲威,或支持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本案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五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兩名未滿二十一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各人須還柙。
林官表明不會接納辯方所說,地面的火光由高溫燃燒的催淚彈殼引起,顯示示威者與警方沒有重大衝突。相反,過程中有人嘗試點燃燃燒彈,火光必然出自此武器。雖然控方多名警員證人在庭上作供和書面的供詞並非全部一致,但怎樣遣詞是個人做法,他們在連串社會事件中奔波,未必達到辯方要求的鉅細無遺屬可理解。
至於有指警方在拘捕過程濫用武力,法官認為沒有相關片段支持說法。至於梁嘉星及詹隆享分別攜有的武器,法官裁定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來在暴動中製作燃燒彈或縱火,剪刀則用於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而六角匙和士巴拿同用以作非法用途,例如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九名被告陳國威(二十歲,學生)、陳子謙(二十九歲,會計文員)、江鏡棠(二十七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二十歲,學生)、黃適哲(二十二歲,學生)、梁嘉星(二十四歲,設計師)、曾倩儀(二十五歲,銀行職員)、鄧錦樂(二十四歲,無業)及詹隆享(二十七歲,測量主任)同被控於前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女被告被捕時手持燃燒彈
案發於前年十一月十八日數百名示威者試圖前往理大聲援,至下午約一時十五分部分人在加士居道向警方防進逼及築起傘陣,又投擲磚頭及燃燒彈,場面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同時,西行部分人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其中新聞片段拍到陳霆堃與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推進,亦曾撿起水馬,站在防的最前方。
隨後,速龍警員A至I落地拘捕九名被告,他們均佩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等裝備,曾倩儀在追捕過程中仍手持一個燃燒彈。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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