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暴动案九人罪成 还柙下月15日判刑
2021-12-29 04:30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十一月理工大学内爆发冲突,油尖旺区多人上街声援,九名男女于拔萃女书院外被捕,经审讯后九人昨于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名成立。法官林伟权指出,各被告并非单纯出现在现场,或碰巧路过旁观,他们在逃走前都必然知道身处的位置有逼切暴力威胁,在这处境下,他们仍蓄意装备自己到场参与集结,无视警方的武力驱散,选择留下成为暴动的一分子,以此壮大声威,或支持作破坏社会安宁行为的人。本案押后至明年一月十五日求情及判刑,期间法庭会为两名未满二十一岁的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各人须还柙。
林官表明不会接纳辩方所说,地面的火光由高温燃烧的催泪弹壳引起,显示示威者与警方没有重大冲突。相反,过程中有人尝试点燃燃烧弹,火光必然出自此武器。虽然控方多名警员证人在庭上作供和书面的供词并非全部一致,但怎样遣词是个人做法,他们在连串社会事件中奔波,未必达到辩方要求的钜细无遗属可理解。
至于有指警方在拘捕过程滥用武力,法官认为没有相关片段支持说法。至于梁嘉星及詹隆享分别携有的武器,法官裁定打火机燃料是打算用来在暴动中制作燃烧弹或纵火,剪刀则用于破坏公共或私人财产。而六角匙和士巴拿同用以作非法用途,例如拆掉路边的栏杆或路牌。
九名被告陈国威(二十岁,学生)、陈子谦(二十九岁,会计文员)、江镜棠(二十七岁,机电工程师)、陈霆堃(二十岁,学生)、黄适哲(二十二岁,学生)、梁嘉星(二十四岁,设计师)、曾倩仪(二十五岁,银行职员)、邓锦乐(二十四岁,无业)及詹隆享(二十七岁,测量主任)同被控于前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九龙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机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女被告被捕时手持燃烧弹
案发于前年十一月十八日数百名示威者试图前往理大声援,至下午约一时十五分部分人在加士居道向警方防进逼及筑起伞阵,又投掷砖头及燃烧弹,场面由非法集结演变成暴动。同时,西行部分人携有攻击性武器,即金属棒和燃烧弹,其中新闻片段拍到陈霆堃与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推进,亦曾捡起水马,站在防的最前方。
随后,速龙警员A至I落地拘捕九名被告,他们均佩戴头盔、护目镜、防毒面罩等装备,曾倩仪在追捕过程中仍手持一个燃烧弹。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二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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