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女警涉濫權入屋「尋人」 罪脫 官指不能肯定其行為有否嚴重不當

2021-12-23 17:39

被告曾佩君。 資料圖片
被告曾佩君。 資料圖片

休班女警涉於前年濫用警察職權,進入深水埗一屋邨單位尋人並索取2名女子的個人資料,女警早前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裁判官張天雁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事主父親的書面供詞與庭上供詞有大出入,事主不肯定被告有沒有索取其身分證。張官對被告有否利用警察身分到單位查案有所疑問,不能肯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嚴重不當,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本案需爭議的事實不多,被告承認自稱警員到過案發單位尋人,亦曾在屋內與事主郭叡菁通電。爭議點為被告有否透露上單位是為了查案、說出「你唔合作」及向事主索工作地址和身分證號碼。

張官認為作供的2名事主及父親均為可靠證人,惟法庭須在細節上作出裁定。事主父親的口供與庭上供詞有大出入,對於被告是否見到門外有男子等候被告有所保留,而他亦不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張官指事主父親承認錄口供前曾與兩個女兒商討案情,在兩女錄口供時亦在場,他亦指聽到次女說出「你唔合作」才認為被告有說。至於次女郭叡菁亦未能最肯定地指出被告曾向她索身分證號碼。

另外,被告上司供稱沒有指示被告查案,她當日只負責駕車,惟張官指只有警長一人供詞,法庭未能很肯定被告是否未經上司批准行動。

張官表示對於雖然被告在電話中得悉次女要回家後就稱有急事要離開感奇怪,但仍不能確認其被告的行為是否嚴重不當,法庭無法揣測她背後的意圖,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惡意及不誠實,故裁定被告罪脫。

49歲被告曾佩君被控於2021年7月30日,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其的職權,通過宣布自己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深水埗偉智街10號美如樓一單位,並獲取郭叡薇的聯繫方式,以及企圖盜取郭叡菁的身份證和工作地址。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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