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記者案罪脫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2021-12-20 14:5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法官陳慶偉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駁回上訴。
陳官判詞解釋本案刑事恐嚇包含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及意圖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兩元素,上訴方須證明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上述2元素均裁決不當,法律上犯錯,方能勝訴。陳官指使人受驚一元素可區分開事主主觀及尋常人客觀理解,即使原審裁判官認為事主當時繼續拍攝顯示並未受驚,可是鑑於黎智英身為知名商人,財雄勢大,當日事主未有挑釁下,黎智英兩度回頭出言指「我實會搵人搞X你」,加上拍下事主容貌,尋常人均可能受驚,故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將主觀及客觀理解混為一談,裁決堪虞。
另一方面,原審裁判官認為「搞」字有歧義,不足以構成威脅,陳官反駁指黎智英曾言「我影X咗你相」,加強了威脅,必可推論得出相片會交由他人使用,陳官續指黎智英在警方會面下曾言「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可見本案中並無歧義。惟陳官實難以如律政司一方所言將黎智英所否認的句子轉換為承認的句子來理解,否則將會顛倒是非,影響深遠。再者原審裁判官亦不接納黎智英說話造成事主精神壓力,故在首項元素而言原審裁判官裁決並無不當,終駁回上訴。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4:53
更新時間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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