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秘書伍巧怡上訴保釋被駁回  終院:無可避免屬危害國安罪行

2021-12-14 14:04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多項控罪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多項控罪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涉發佈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其中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被拒,上周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國安法》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結果上訴許可申請再遭駁回。終審庭今早公布判決理由,認為本案所涉罪無可避免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分析《國安法》條文指無論《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均可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解釋本案牽涉2項爭議,一在年初黎智英保釋終審案中詮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否只限於《國安法》罪行;二在如否,本案的非《國安法》罪行是否適用更嚴格的《國安法》保釋門檻。判決理由提到《國安法》條文確認了《國安法》僅為保障國家安全提供了一個不完整法律框架,條文並未直接處理判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對應條例。

判決理由續指《國安法》立法原意為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則以《國安法》為先,以有效預防、遏止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並未特別區分開是否《國安法》罪行,均取決於其案件脈絡意圖。判決理由中引述《國安法》第35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無論是否《國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詮釋均適用。

判決理由認為本案所涉罪無可避免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提到《國安法》第7條指明特區政府要儘早完成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結合政府須訂立的《基本法》第23條理解,煽動叛亂行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終審庭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議之處,並補充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伍巧怡(28歲)連同案中其餘4名同遭拒保釋的被告,即主席黎雯齡(25歲)、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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