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绘本案|秘书伍巧怡上诉保释被驳回  终院:无可避免属危害国安罪行

2021-12-14 14:04

言语治疗师总工会5理事涉发布羊村系列绘本被控多项控罪
言语治疗师总工会5理事涉发布羊村系列绘本被控多项控罪

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5名理事涉发布羊村系列绘本,被控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其中秘书伍巧怡申请保释被拒,上周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国安法》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是否适用于非《国安法》罪行,结果上诉许可申请再遭驳回。终审庭今早公布判决理由,认为本案所涉罪无可避免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分析《国安法》条文指无论《国安法》罪行或保障国家安全的香港特区法例罪行,均可包含「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适用更严格的保释门槛。

判决理由解释本案牵涉2项争议,一在年初黎智英保释终审案中诠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否只限于《国安法》罪行;二在如否,本案的非《国安法》罪行是否适用更严格的《国安法》保释门槛。判决理由提到《国安法》条文确认了《国安法》仅为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一个不完整法律框架,条文并未直接处理判国、煽惑叛乱等罪行,反观原有法例则有对应条例。

判决理由续指《国安法》立法原意为与本地法例并行不悖,寻求兼容互补,不一致时则以《国安法》为先,以有效预防、遏止及惩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当《国安法》条文中提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并未特别区分开是否《国安法》罪行,均取决于其案件脉络意图。判决理由中引述《国安法》第35条举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公职参选资格,故整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诠释为「可构成《国安法》罪行或保障国家安全的香港特区法例罪行」,无论是否《国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释终审案诠释均适用。

判决理由认为本案所涉罪无可避免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提到《国安法》第7条指明特区政府要尽早完成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结合政府须订立的《基本法》第23条理解,煽动叛乱行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终审庭终拒绝上诉许可申请,认为上诉无合理可议之处,并补充法官及与讼各方应积极主动将《国安法》相关事项迅速交付审讯,法庭应就此制订并执行严格时间表。

伍巧怡(28岁)连同案中其馀4名同遭拒保释的被告,即主席黎雯龄(25岁)、外务副主席杨逸意(27岁)、司库陈源森(25岁)及委员方梓皓(26岁),被控于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一同串谋黄凯晴及其他人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包括3本名为《羊村守卫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书,意图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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