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藏19支槍逾3600發子彈 槍癡判囚7年

2021-11-05 15:47

被告今日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判囚7年。 資料圖片
被告今日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判囚7年。 資料圖片

47歲槍癡李重民前年2月中被捕,在其身上、住所及辦公室發現14支步槍、4支手槍、1支氣槍連同逾3600發子彈,被控4罪。被告今日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管有槍械純屬收藏,連同住家人也不知情,被告對槍械癡迷,自製子彈,甚至能解釋子彈射出後旋轉軌跡。法官黎婉姫接納被告無意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大部份槍械保管妥當,惟被告被捕時帶同已上膛手槍到旺角的公眾地方,屬加刑因素,終判囚7年。

黎官判刑指罪行嚴重,槍械火藥具潛在危險,可造成嚴重傷亡,法庭判刑須保障香港社會安全。黎官提到被告視槍械為興趣,沒有打算使用或帶來威脅,惟槍械中子彈上膛,帶到旺角公眾地方均屬加刑因素。黎官接納被告品格良好,儘早認罪,無意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大部份槍械保管妥當,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分別以8年、9年半及6年為量刑起點,管有爆炸品罪以2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囚7年。

案情指前年2月21日下午警方於旺角工廈一房間截停搜查被告李重民,在其背囊中搜出一把全自動手槍,連同2個彈匣共30發子彈,警誡下被告稱用以自衛,錄影會面中承認管有手槍為自製,放於背囊中比較安全。警方搜查被告沙田愉翠苑住所,搜出4支全自動步槍、12支全自動手槍、1支預充式氣動氣槍、3324發子彈及6盒低爆炸性火藥,全部槍械均有上膛,被告承認利用火藥自製子彈。警方最後在其新蒲崗辦公室抽屜搜出1支全自動手槍及42發子彈。

辯方呈上達29封親友求情信,指被告任職資訊科技管理經理,品格良好,為子孝順為父關愛,經常參與慈善事務,受人尊重信賴。辯方又指被告為槍械狂熱者,無意用槍械作不法用途,更無意使用,僅供收藏,被告以涉案火藥自製子彈,亦有在睡房內妥善保管槍械,遠離他人可觸及之處,大部份有上鎖鎖起,連同住妻子也不知情。辯方解釋被告向警方解釋以槍械自衛說法出於一時驚慌,當日正帶一把手槍到辦公室交換另一把手槍,並指出被告視槍為藝術品,認為一把槍沒有子彈便不完整。辯方續指被告熱衷於槍械,會自製槍械子彈,更能說明子彈射出後旋轉軌跡,因此不會對人構成真正威脅。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2:54
更新時間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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