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指裁判官不得處理憲法上挑戰

2021-11-02 11:46

烈顯倫指高院原訟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
烈顯倫指高院原訟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

國際刑事法律研討會首個議題為《刑法中的人權問題》,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主持,主要討論人權和刑法之間的相互作用,雖然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但是這些權利並非絕對。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以預錄視頻分享意見,他指《港區國安法》立法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根據歐洲人權法案例亦指基本法第63條合憲。而裁判官不得處理憲法上的挑戰,只能處理認罪與否、審訊、裁決、判刑等工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以處理憲法上的挑戰。

烈顯倫提出反修例暴亂事件引致《禁蒙面法》立法一事,他指個人權利與公眾利益需得到平衡,但《禁蒙面法》備受司法覆核挑戰時,提出LGBTI不想被標籤化,認為市民有權蒙面以保障私隱,匿名地參與集會,以LGBTI的權力凌駕於公眾利益。高等法院原訟庭當時接受其論點,令人思考法庭是否成為市民嘩眾取寵的平台,上訴庭亦不應讓這些無聊的陳述得逞。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分享在刑事法中的人權考慮,同時需考慮個人權利及社會利益,《基本法》第27條保障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刑事法則是社會利益,限制個人的行為,雙方有所衝突。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賦予香港市民憲法權利,當市民提出司法覆核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便需通過4個分析步驟的相稱原則測試。

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引述梁國雄搶文件案,指出裁判法院裁定藐視立法會罪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以免製造寒蟬效應,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特權條例》第三條所述的特權,亦不適用於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行為,終審法院則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不屬於《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及4條及《基本法》第77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故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不享有檢控豁免權。

莫認為法院應正確考慮人權因素,如壓倒性考慮基本權利,有可能扭曲正確分析,例如忽略法律確定性及相稱性原則,法律界及法庭在處理人權議題時應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潛在的法律陷阱。

記者:劉曉曦

烈顯倫指高院原訟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
烈顯倫指高院原訟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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