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婦向何麗明法官申賠償獲准

2021-11-02 05:30

何官(圖)於一八年審理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拖足九十一日,裁定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罪脫。
何官(圖)於一八年審理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拖足九十一日,裁定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罪脫。

  (星島日報報道)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二〇一八年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但審訊拖足九十一日後裁定三十四歲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罪脫。女被告在審訊時曾遲到一分鐘,何官便下令她繳交一百元保釋金以確保準時出庭,女被告前年入稟區域法院指,事件令她蒙受感情傷害及損失,每天出庭應訊喪失自由,每日在氣溫寒冷的法庭內進行審訊,加劇其交通意外傷勢痛楚等,向何官索償高達一百七十萬零八千八百元。何官認為女被告濫用司法程序,試圖威脅何官退任該審訊的主審裁判官,要求法庭剔除女被告的申索,但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昨頒布判詞指,何官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命令,故駁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請,批准女被告的申索,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

  法官在判詞中指,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於一九年四月四日入稟區域法院申索,何官需在同年六月十七日前呈交抗辯書,法庭在同年六月二十日批出命令,要求何官在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呈交抗辯書,否則女被告將有權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 default judgment)。但何官在同年七月十七日申請剔除申索,但一直沒有呈交抗辯書,女子便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請在賠償金額有待評定時批准其申索要求。

  法官指何官申請了剔除申索不等於呈交了抗辯書,亦不等於申請了免除制裁,故認同何官是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除非命令。法官最終駁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請,批准尼泊爾籍女子的申索申請,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案件編號:區院民事訴訟一七一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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