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閣地產代理違規電話促銷判罰1.5萬元 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2021-09-07 18:04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資料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資料圖片

利嘉閣一名地產代理,涉嫌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5G(3)條。被告經審訊後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1.5萬元。

案情指,私隱公署在2018年所接獲一宗投訴。投訴人透過利嘉閣購買物業,並向利嘉閣提供了他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投訴人其後於當年2月,向利嘉閣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利嘉閣亦確認已將投訴人加入其公司的拒收名單,不會再用電話聯絡投訴人作直接促銷。

然而,投訴人於同年11月,收到利嘉閣的一名職員的來電,查詢投訴人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認為被告聯同利嘉閣共同控制事主的個人資料,屬本案的資料使用者。法庭亦指出《私隱條例》並非只針對機構,同時適用於個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罰1.5萬元。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出公司職員在致電客戶促銷前,必須先核對公司所備存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客人名單」。若個別職員沒有核對拒收名單,而以電話聯絡名單中客戶直接促銷,該職員便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鍾麗玲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的情況下,依從其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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