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獻花衝突|文員駕車撞警車囚8周 網台記者藏改裝雨傘判監8個月 

2021-08-13 12:29

被告曾焌熙。 資料圖片
被告曾焌熙。 資料圖片

去年4月港鐵太子站外有「8.31」獻花活動,防暴警在附近巡邏截查一輛私家車時,車內兩名28歲男子拒絕警員截查,並將私家車撞向警車。二人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危險駕駛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罪成,今於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香淑嫻席前,分別被判8星期及8個月監禁。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的文員另須停牌6個月及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依次為首被告陳棟材(28歲,文員)及曾焌熙(29歲,無業)。首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阻礙3名警員執行職務,及危險駕駛,導致私家車撞上警車;次被告則被控於同日同地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香官判刑時指,首被告有良好背景,還押候判期間有深切悔意,就阻差辦公及危險駕駛罪分別以4星期及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批准刑期同期執行。此外,首被告需要停牌6個月及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相反,報告顯示次被告毫無悔意,雖然他案發時沒有展示涉案雨傘,惟香官認為其殺傷力可以很嚴重,遂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次被告的未婚妻最近流產,酌情扣減至8個月監禁。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香官駁回。

辯方求情指,案發日並非特別日子,首被告駕駛時沒有受酒精影響,事件嚴重性相對較低。而報告顯示首被告人格好,感化官相信他獲家人支持。另外,首被告本案後已離任原本工作,不過就最近獲新公司聘請,可見其辦事能力高。

辯方續指,次被告是一名網台記者,主要靠觀眾「課金」維持生計,收入不算穩定,案發時社會運動已經到了尾聲,沒有示威遊行。涉案雨傘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可如常伸縮,就算要用作攻擊他人,都比鐵蓮花、雙截棍等武器的殺傷力低,另透露次被告的未婚妻7月時曾流產。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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