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半周年|分別藏噴漆雷射筆罪成 男售貨員囚6個月女文員判社服令
2021-08-06 12:12
去年2月29日,示威者號召到太子站掉念8.31事件,期間女文員及男售貨員在旺角被搜出噴漆、螺絲批及雷射筆等,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鄭念慈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女文員完成2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男售貨員則監禁6個月。
鄭官刑時指,報告顯示女被告麥安怡與年邁母親相依為命,亦不斷參與義工活動。雖然被告日校成績不理想,但仍然透過進修取得大學學位,可見她努力向學。考慮到未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涉案噴漆及螺絲批,決定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60小時以上的社會服務令。
至於男被告黃欣龍,鄭官則指閱畢求情信後,看不到其悔意,案發當日乃8.31事件半週年,事發地點有多人聚集,不接納被告稱一時大意攜帶雷射筆的說法。縱使本案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該枝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用來傷害警員眼睛,強調法例是要防範市民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綜合各項因素,判監6個月。
辯方求情指,女被告父親早逝,一直負責照顧長期病患的母親,她已從事件汲取教訓,承諾日後會遠離非法活動,亦願意承擔責任,冀法庭採納報告建議,讓她藉完成社會服務令更生自己。而男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盡心盡力照顧其母,其小姨則於求情信中形容他是自己的人生導師,力證他對患情緒病的妻子不離不棄。
被告為麥安怡(27歲,文員)及黃欣龍(29歲,售貨員)。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她在去年2月29日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枝螺絲批,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案另一被告陸冰溢(24歲,無業,前輔警)則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將於8月9日判刑。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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