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集結案】黎智英等10人判囚14至18個月 單仲偕蔡耀昌緩刑
2021-05-28 14:00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
前年10.1集結案判刑 |
陳皓桓 | 兩項控罪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
李卓人 | 兩項控罪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
梁國雄 | 兩項控罪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
何俊仁 | 兩項控罪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
黎智英 | 判囚14個月 |
楊森 | 判囚14個月 |
吳文遠 | 判囚14個月 |
何秀蘭 | 判囚14個月 |
單仲偕 | 判囚14個月,緩刑2年 |
蔡耀昌 | 判囚14個月 緩刑2年 |
各涉及818及831案被告獲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
李卓人 |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
梁國雄 | 4個月刑期分期,兩案共22個月 |
黎智英 |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
何秀蘭 | 14個月刑期與「818」案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囚14個月 |
吳文遠 | 14日緩刑要執行,即與本案分期執行,共14個月14日。 |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承接「818」及「831」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監禁為唯一選項。胡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近200枚汽油彈,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4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反覆強調「和理非」,仰之以確保暴力不生。胡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每日發生的暴力示威,風險非常高,盲目認為重複陳述便會成真。
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4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結果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盪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其辯稱公民抗命不足為道。
法官胡雅文認為「818」及「831」案不能與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在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下,各被告求情因素顯得微不足道。法官胡雅文區分開陳李梁何4人與其餘被告,指4人曾煽惑群眾,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Facebook帖文加強影響。法官胡雅文續指案發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鑑於灣仔金鐘其時屢生暴力衝突,故可預期遊行風險甚高,4人罪責較餘人重,故煽惑及組織2罪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人犯案行為相近,罪責均等,其組織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的參與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刑期與組織罪同期執行。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遂按例給予4份之1刑期扣減,終判眾人監禁14至18個月。法官胡雅文最後指單仲偕及蔡耀昌長期服務社會,案中角色被動低調,遂判處緩刑2年。
一眾被告今早於10時28分在懲教人員看管下陸續出庭,精神不俗,積極向旁聽人士揮手。
開庭前一小時已有過百人到場輪候旁聽,包括瑞典駐港領事館副總領事雷博恩(Joakim Ladeborn)、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陳寶瑩等。雷博恩表示一直關注及跟進不同案件,包括本案,相信亦有其他領事將到場旁聽。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王永欣
建立時間08:33
更新時間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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