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公】21歲男子管武及暴動罪成 判囚4年3個月

2021-05-28 12:27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 資料圖片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 資料圖片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21歲男子有份參與並管有行山杖,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王詩麗暫委法官指,當日有示威者築起大型路障,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考慮到事件對執法人員安危所造成的影響,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不接受辯方以男生年紀尚輕、良好家庭背景為減刑理由,終判囚4年3個月。

辯方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引述背景報告,稱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承認當日參與集結,並曾經用行山杖敲打水馬,明白自己用了錯誤方法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惟王官反駁,被告乃經審訊後才承認法庭裁定的控罪,顯示其悔意有限。

王官引用梁天琦暴動案例,指量刑時需考慮事件規模、暴力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等12項因素,而當日暴動的規模相當大,長達半小時,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慶幸事件中沒有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且被告敲打水馬具鼓舞作用。

王官續指被告管有的行山杖有尖頭,末端沒有膠墊,具有一定殺傷力;而被告身上物品與示威有關,形容他「一手持盾、一手持杖」,猶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加上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故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綜合各項因素,王官認為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以以監禁4年3個月及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項刑罰嚴重,理應分期執行,但王官考慮到兩項罪行於同日干犯,允許刑期同期執行。

犯案時19歲、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銀色行山杖。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2:11
更新時間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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