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橋造假12人串謀詐騙判囚 律政司申加刑押後裁決

2021-04-27 17:16

12名被定罪被告其中4人包括:姚宇峰(左圖)、李志勤(圖中左),李詠暉(圖中右)及陳銳鏗(圖右)。 資料圖片
12名被定罪被告其中4人包括:姚宇峰(左圖)、李志勤(圖中左),李詠暉(圖中右)及陳銳鏗(圖右)。 資料圖片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外判承辦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9名小蠔灣試驗所技術人員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期間,篡改報告結果,令測試結果「符合」標準。其中12人經審訊被裁定串謀詐騙罪罪成,10人判囚2個月至2年不等,當中4人獲判緩刑,餘下2人則須履行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今早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12名審訊後定罪被告刑期,指原審裁判官裁決和判刑時考慮不一,眾被告犯案屬有系統地集體合謀造假,原審法官卻按各人參與文件數量及犯案時間判刑,部份被告甚至獲減刑至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基於錯誤基礎扣減的刑期不合比例。

律政司一方補充案中並非單一串謀計畫,而是貫徹持守行為,「錯了就騙」,由首被告首肯,次被告主導,其餘人執行擅改測試時間,共同目的為隱瞞眾人錯誤,簽署亦顯示眾人有系統合謀,屬實驗室長久陋習。律政司一方續指眾被告入職短期內便會開始參與造假,大部分被告任職時期可以年計,惟廉署舉證時只能提供案發3年半其中3個月文件予其招認,故未能反映實情,每人角色一樣,罪行相約,判刑不應有別。在本案判刑中,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理由,然而認罪被告判處21至23個月監禁,審訊後定罪卻只需入獄2至8個月,案情最嚴重者亦僅24個月,猶如無故獲認罪3份之1扣減,造成判刑嚴重差別。

謝德禮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判刑差別正在各自承認案情中的犯案時段有所不同,謝審訊中供稱的時段比認罪被告短,加上謝入職時間短,僅聽從他人指示,且受適應障礙症影響,故判刑基礎較其他被告低。

其中獲判緩刑2年的35歲男被告謝德禮今早亦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自辯稱原審裁判官採納謝不誠實的法律觀點犯錯,認為原審時無足夠證據顯示謝與他人串謀或任何不誠實行為,在謝罹患抑鬱症及適應障礙症,「斷藥」下肚瀉手震打冷震易受影響,在壓迫下招認,故4份廉署錄影會面不應接納,及原審裁判官未有回應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謝補充自己沒有造假,身為最低級員工,上有五級上司,自己行為得人默許,並不知道行為不當。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案中眾人有默契犯案,謝亦混淆了法庭只考慮斷藥對犯案時影響,而無關廉署錄影會面,指出謝本來已認為病況無恙自行斷藥,羈留時方見影響一說不合理不合邏輯。上訴庭押後上訴許可裁決至聆訊之末。

其餘辯方大律師亦陳詞指犯案時段長短因對案情有影響有分別,故屬量刑因素,部分被告案發時入職不久,受指導而犯案,因此大幅減刑亦罕有地合理。辯方又指既無事實上假設,如一視同仁地看待被告刑責並判刑違反常理。法官潘兆初質疑如「單睇串謀中舉動啱唔啱?唔使睇串謀?」辯方回應指因案中串謀部分無可見特別刑責,故只能以眾被告具體行為判定。上訴庭聽畢雙方理據後決定押後裁決。

原審時首案中的麥培盛(65歲)、吳啟堯(63歲)、趙志興(26歲)、潘家偉(25歲)、鄺富賢(44歲)及黎榮發(40歲) 認罪,被判囚21至32個月不等。其餘12人經審訊後定罪,分別為謝德禮(35歲),余維德(28歲),李詠暉(24歲),薛家俊(25歲),陳銳鏗(22歲),姚宇峰(48歲),葉德杰(27歲),李志勤(23歲),吳汶鴻(26歲),張嘉明(28歲),陳志成(58歲),郭文輝(34歲)。而次案中的被告黃國堯(61歲)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8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2:08
更新時間17:16

由左至右:郭文輝、吳汶鴻、張嘉明及陳志成。
由左至右:郭文輝、吳汶鴻、張嘉明及陳志成。
被告薛家俊(中)
被告薛家俊(中)

港珠澳橋造假12人串謀詐騙判囚2個月至2年不等。 資料圖片
港珠澳橋造假12人串謀詐騙判囚2個月至2年不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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