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桥造假12人串谋诈骗判囚 律政司申加刑押后裁决

2021-04-27 17:16

12名被定罪被告其中4人包括:姚宇峰(左图)、李志勤(图中左),李咏晖(图中右)及陈锐铿(图右)。 资料图片
12名被定罪被告其中4人包括:姚宇峰(左图)、李志勤(图中左),李咏晖(图中右)及陈锐铿(图右)。 资料图片

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外判承办商嘉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9名小蚝湾试验所技术人员进行混凝土压力测试期间,篡改报告结果,令测试结果「符合」标准。其中12人经审讯被裁定串谋诈骗罪罪成,10人判囚2个月至2年不等,当中4人获判缓刑,馀下2人则须履行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今早于高等法院申请覆核12名审讯后定罪被告刑期,指原审裁判官裁决和判刑时考虑不一,众被告犯案属有系统地集体合谋造假,原审法官却按各人参与文件数量及犯案时间判刑,部份被告甚至获减刑至缓刑或社会服务令,基于错误基础扣减的刑期不合比例。

律政司一方补充案中并非单一串谋计画,而是贯彻持守行为,「错了就骗」,由首被告首肯,次被告主导,其馀人执行擅改测试时间,共同目的为隐瞒众人错误,签署亦显示众人有系统合谋,属实验室长久陋习。律政司一方续指众被告入职短期内便会开始参与造假,大部分被告任职时期可以年计,惟廉署举证时只能提供案发3年半其中3个月文件予其招认,故未能反映实情,每人角色一样,罪行相约,判刑不应有别。在本案判刑中,原审法官未有解释缓刑或社会服务令理由,然而认罪被告判处21至23个月监禁,审讯后定罪却只需入狱2至8个月,案情最严重者亦仅24个月,犹如无故获认罪3份之1扣减,造成判刑严重差别。

谢德礼代表大律师林芷莹判刑差别正在各自承认案情中的犯案时段有所不同,谢审讯中供称的时段比认罪被告短,加上谢入职时间短,仅听从他人指示,且受适应障碍症影响,故判刑基础较其他被告低。

其中获判缓刑2年的35岁男被告谢德礼今早亦就定罪申请上诉许可,自辩称原审裁判官采纳谢不诚实的法律观点犯错,认为原审时无足够证据显示谢与他人串谋或任何不诚实行为,在谢罹患抑郁症及适应障碍症,「断药」下肚泻手震打冷震易受影响,在压迫下招认,故4份廉署录影会面不应接纳,及原审裁判官未有回应代表大律师结案陈词。谢补充自己没有造假,身为最低级员工,上有五级上司,自己行为得人默许,并不知道行为不当。律政司一方反驳指案中众人有默契犯案,谢亦混淆了法庭只考虑断药对犯案时影响,而无关廉署录影会面,指出谢本来已认为病况无恙自行断药,羁留时方见影响一说不合理不合逻辑。上诉庭押后上诉许可裁决至聆讯之末。

其馀辩方大律师亦陈词指犯案时段长短因对案情有影响有分别,故属量刑因素,部分被告案发时入职不久,受指导而犯案,因此大幅减刑亦罕有地合理。辩方又指既无事实上假设,如一视同仁地看待被告刑责并判刑违反常理。法官潘兆初质疑如「单睇串谋中举动啱唔啱?唔使睇串谋?」辩方回应指因案中串谋部分无可见特别刑责,故只能以众被告具体行为判定。上诉庭听毕双方理据后决定押后裁决。

原审时首案中的麦培盛(65岁)、吴启尧(63岁)、赵志兴(26岁)、潘家伟(25岁)、邝富贤(44岁)及黎荣发(40岁) 认罪,被判囚21至32个月不等。其馀12人经审讯后定罪,分别为谢德礼(35岁),余维德(28岁),李咏晖(24岁),薛家俊(25岁),陈锐铿(22岁),姚宇峰(48岁),叶德杰(27岁),李志勤(23岁),吴汶鸿(26岁),张嘉明(28岁),陈志成(58岁),郭文辉(34岁)。而次案中的被告黄国尧(61岁)承认2项使用虚假文书罪,被判监8个月。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2:08
更新时间17:16

由左至右:郭文辉、吴汶鸿、张嘉明及陈志成。
由左至右:郭文辉、吴汶鸿、张嘉明及陈志成。
被告薛家俊(中)
被告薛家俊(中)

港珠澳桥造假12人串谋诈骗判囚2个月至2年不等。 资料图片
港珠澳桥造假12人串谋诈骗判囚2个月至2年不等。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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