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文員藏雷射筆裁定管武罪成候判 官指混亂現場可傷人

2021-03-29 17:18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33歲男文員在前年11月於港島區的反修例集會被搜出一支雷射筆。裁判官崔美霞認為現場曾發生暴力衝突及非法集結,被告於衝突後仍未離開,背囊亦藏有口罩及面具等可遮掩身分的物品,顯示他有意圖與警方爆發衝突。涉案雷射筆在混亂現場可用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崔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被告還押後判。

前年11月2日,市民於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驅趕人群。冼詠倫在當晚上9時許,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員截停,警員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將其拘捕。其後冼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員搜出背囊藏有雷射筆、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崔官表示,雷射筆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法庭需考慮現場環境因素,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用作傷人。辯方指,涉案雷射筆並非於關鍵時刻被搜到,而且藏在背囊中,並非觸手可及之處;背囊其他物品亦非涉及暴力裝備,均屬保護物品。惟崔官不接納辯方說法,稱若物品只屬保護性質便不需要㩦帶面具、口罩等可遮掩面部的物品。涉案雷射筆為3B類級別,筆上印有(Danger, avoid direct exposure)「危險,避免直接曝露」等警告字句,崔官認為被告必然可見其標籤,並了解其性質。而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及合理辨解管有雷射筆,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罪成。冼詠倫聞判後神情冷靜,被押走時席上親友及公眾向其高呼「撐住」,為他打氣。

控罪指,被告冼詠倫在前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王永欣

建立時間16:24
更新時間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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