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懲教員涉縱容囚犯用手機被控行為失當案 1被告加控妨礙司法公正

2021-03-29 17:04

被告林翰祺(左)及被告楊敬倫。資料圖片
被告林翰祺(左)及被告楊敬倫。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被告,與兩名懲教助理及他人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縱容他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該被告就懲教署進行的一項調查及相關紀律程序,今日(29日)被廉署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劉燕俊,28歲,無業,被加控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劉燕俊於案發時是塘福懲教所的在囚人士,現已獲釋。

新增控罪指劉燕俊涉嫌於2020年8月18日至20日期間,與塘福懲教所當時另一名在囚人士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該署就塘福懲教所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該在囚人士代劉燕俊表示自己是該博彩活動的參與者;以及在懲教署就事件進行的紀律程序中,由對方承認是該博彩活動的參與者。

劉燕俊及4名於本年1月被廉署起訴的同案被告,將於星期四(4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該4名被告為楊敬倫,43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及李浩維,26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2人曾駐守塘福懲教所;以及張銳明,36歲,及林翰祺,23歲,曾同為塘福懲教所在囚人士,現已獲釋。

劉燕俊及楊敬倫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罪指2人涉嫌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串謀使楊敬倫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劉燕俊改善於塘福懲教所使用的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劉燕俊、李浩維、張銳明及林翰祺同被控另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罪指4人涉嫌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串謀使李浩維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燕俊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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