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涉管有氣槍雷射筆 無證據顯示有使用意圖脫兩罪
2021-02-16 16:04
23歲無業漢涉於前年在沙田好運中心管有內有鋼珠的氣槍及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今於沙田法院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指被告早於2016年已受精神病困擾,故未能排除他稱氣槍能使其安心的說法為真話。另當日案發現場並無示威活動,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在示威或衝突中使用雷射筆的意圖。
控罪指,被告諸啟邦於去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一店鋪外公眾地方,攜有一支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的黑色雷射筆。
溫官裁決時指,被告於2016年曾因自殺入院,自稱沒有幻聽及幻覺,但又曾透露聽到有一把聲音叫他自殺,可見其早年便受精神問題困擾,有相關文件證明,非為案件脫罪的一面之詞。在考慮到被告有精神問題後,被告辯稱㩦帶氣槍會使其安心,裝上鋼珠後更會令他感到更安全的說法並非不可能。對於辯方質疑被告說法不合理,溫官則稱:「精神病人有千千萬萬種正常人覺得不合理既諗法。」雖然並非說被告有精神病,法庭就將全盤接受其說法,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的意圖。
溫官續指,雷射筆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有很多其他合法用途,如有人會用以照射死物,畫出文字或圖案表達訴求等。加上無證據表明,被告將會去衝突或示威現場使用該筆。故雖然被告有可能會使用雷射筆攻擊他人,但仍不能排除其合法用途,終裁定被告兩罪罪脫。
控方其後引用精神健康條例45條,指出由於被告因疑有精神問題而脫罪,希望法庭能為其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考慮判處入院令。惟溫官指出,被告於前年12月遭檢控,距今已1年零3個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現在精神問題。另被告已經歷長達5個月的還押,其間曾接受過治療,如他有任何治療需要,當時亦應處理了,逐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讓被告在脫罪下進一步失去自由。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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