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汉涉管有气枪雷射笔 无证据显示有使用意图脱两罪

2021-02-16 16:04

被告诸启邦。
被告诸启邦。

23岁无业汉涉于前年在沙田好运中心管有内有钢珠的气枪及雷射笔,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仿制火器两罪。温绍明署理主任裁判官今于沙田法院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指被告早于2016年已受精神病困扰,故未能排除他称气枪能使其安心的说法为真话。另当日案发现场并无示威活动,无证据显示被告有在示威或冲突中使用雷射笔的意图。

控罪指,被告诸启邦于去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运中心一店铺外公众地方,携有一支约21厘米长的气枪,内有一个含14粒钢珠的弹匣,以及一支可发出绿色光的黑色雷射笔。

温官裁决时指,被告于2016年曾因自杀入院,自称没有幻听及幻觉,但又曾透露听到有一把声音叫他自杀,可见其早年便受精神问题困扰,有相关文件证明,非为案件脱罪的一面之词。在考虑到被告有精神问题后,被告辩称㩦带气枪会使其安心,装上钢珠后更会令他感到更安全的说法并非不可能。对于辩方质疑被告说法不合理,温官则称:「精神病人有千千万万种正常人觉得不合理既谂法。」虽然并非说被告有精神病,法庭就将全盘接受其说法,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有使用的意图。

温官续指,雷射笔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器,有很多其他合法用途,如有人会用以照射死物,画出文字或图案表达诉求等。加上无证据表明,被告将会去冲突或示威现场使用该笔。故虽然被告有可能会使用雷射笔攻击他人,但仍不能排除其合法用途,终裁定被告两罪罪脱。

控方其后引用精神健康条例45条,指出由于被告因疑有精神问题而脱罪,希望法庭能为其索取两份精神科报告,考虑判处入院令。惟温官指出,被告于前年12月遭检控,距今已1年零3个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现在精神问题。另被告已经历长达5个月的还押,其间曾接受过治疗,如他有任何治疗需要,当时亦应处理了,逐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让被告在脱罪下进一步失去自由。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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